“竹炭食品”是违规食品

有许多广告宣称:竹炭可以吸附人体内有害物质,净化血液中的毒素,还有助于人体消化排泄,清洁肠道,排毒养颜之功效。基于这种理念,一大批“竹炭食品”走向市场,比如竹炭花生、竹炭面包、竹炭蛋糕、竹炭月饼……然而,事实如何呢?

竹炭的吸附能力不如活性炭

竹炭就是用竹子烧出来的炭。用竹子或者树木烧炭有悠久的历史,白居易的卖炭翁就是在山中伐木烧炭。与木头相比,竹炭的化学成分没有大的不同。不管是竹炭还是木炭,都是炭的一种同素异形体——无定形炭。它们有很多微孔,从而大大增加了表面积。每克物质所拥有的表面积被称为比表面积,竹炭的比表面积一般在每克150-500平方米的范围。

因为这些微孔结构和巨大的表面积,竹炭有良好的吸附性能,在净水、净化空气、除臭等方面大有用武之地。

炭的吸附能力跟比表面积密切相关。虽然每克150-500平方米的比表面积不小,但跟活性炭比起来还是差了许多。活性炭是炭经过进一步“活化”处理的产物,竹炭也可以作为原料。经过活化,比表面积可以增加到每克1000-2000平方米甚至更高。不过,“活化”需要特殊的设备和工艺流程,不像竹炭那样卖炭翁都可以生产。

活性炭的药用

因为活性炭卓越的吸附性能,它也在医疗上被用于抢救口服导致的急性中毒。其作用机理是活性炭进入消化道,吸附有毒物质,从而减少人体的吸收。一般而言,是一次性使用几十克,也有多次使用的。不过,这种用法到底有多大作用,临床验证也不算非常充分。2008年,《柳叶刀》杂志发表了一项大规模的随机对照研究,总共4629个喝农药或者吃夹竹桃籽自杀的病例被分成人数大致相同的三组,分别不用活性炭、活性炭50克用一次和每次50克活性炭共六次进行抢救。结果是用一次和六次在抢救成功率上没有显著差异。作者的结论是“不推荐多次使用活性炭”。实际上,用与不用活性炭的那两组的抢救成功率也没有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不过作者还是很保守地说:这项研究没有体现出使用一次活性炭的作用,与此前报道的其他研究结论相左,原因可能是这项研究的设计方案没有区分是在早期(服毒2小时内)和更长时间使用活性炭。

有一种大肠癌病人使用的药物叫做伊立替康(irinotecan),会导致腹泻,同时降低药效。2004年发表了一项二期临床研究,显示活性炭能够能减轻腹泻以及增加药效。

排毒只是臆想

既然活性炭在消化道内能够吸附毒药,那么作为“原生态的活性炭”,竹炭是不是厂家宣传的那样,能够“吸附体内有害物质”“净化血液毒素”“清肠排毒”呢?

首先说,“排毒”本身就是一个营销忽悠概念。人体有自己的代谢系统,产生的有害代谢产物通过正常的代谢系统排出,并不需要什么“排毒产品”来帮忙。

其次,不管是活性炭还是竹炭,都不能被人体吸收,到不了血液,更到不了全身组织。而“人体内的有害物质”,就算有,也是在细胞代谢中产生。它们在体内的活动轨迹是从细胞进入血液,再到达肾脏,要么经肾过滤从尿中排出,要么随着血液回流。也就是说,它们没有什么机会再回到消化道中,而活性炭必须要与被吸附物直接接触才能起作用。所以,对于“体内的有害物质”或者“血液毒素”——即使真的像商人们宣传的那样存在——活性炭也只能在消化道中打打酱油,竹炭穿肠过,“毒素”还是体内留。

那么,如果是食物中本来的有害物质,竹炭是不是能够清除呢?理论上是可以,但想想服毒抢救中一用就是几十克,吸附效果也还有限,加入食物中的那点竹炭或者活性炭能有多大机会与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充分接触,实在是希望渺茫。

“竹炭食品”违反国标

一种成分进入食物中,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食品原料,提供人体所需的营养成分,竹炭显然不符合。二是作为食品添加剂,改善食品的感官、口味或者稳定性的性能。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列进了国家标准里的才可以使用,竹炭不在中国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所以也不符合。三是作为食品加工助剂,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但在成品中需要尽量去除,对于实在不能完全去除的,应该实现残留量尽可能低,而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能具有任何功能。

活性炭可以作为助剂使用,但它必须是食品级原料,并且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况的要求。而竹炭没有被批准作为助剂使用,也就没有“食品级”的质量标准。而且,它的加入不是为了帮助任何加工,最后也没有去除,还在终产品中宣称具有各种功能。显然,它并不符合这一种情况。国标中还有“植物炭黑”作为色素,但是有产品规格和用法的限制,而且不得宣称其他功能,竹炭也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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