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科学谣言”该怎么整?

自从以造谣传谣为生的秦火火等人被抓开始,网络上的一批大V缩手缩脚起来,甚至有些人宣称要“淡出网络”。这种运动式的整治是否合理另当别论,但“整治谣言”本身还是大快人心。

在理智上,每个人都反对谣言。然而,谣言的魅力就在于,紧紧地抓住了公众心中最脆弱的地方。人们不仅相信它,还会因为感觉自己获知了“内幕”而去捍卫它——成功的谣言,并不需要造谣者来捍卫,自有大批的公众为它挺身而出。

事实上,在所有的谣言之中,涉及到科学事实的谣言整治起来困难最大,从这两年来微信朋友圈越演越烈的那些传谣话题类型就可以看出这一点。认定是不是“造谣”“传谣”,应该是当事人知道不是事实而捏造或者传播。如果当事人是因为无知,曲解了科学事实而制造、传播,那么用“造谣”来定罪,打击面就太大了。比如,那则法国学者发表的关于转基因安全性的动物试验,在新闻出来的时候,非专业人士很难看出其中的问题。但这项研究结论又是如此惊人,“转基因玉米致癌”,引起公众的关注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科学不理性的说法流传开来,就主要是“无知”的结果,而不应该以“造谣”来定性。后来多国权威部门,尤其是欧洲食品安全局发布了最后结论,明确指出这项研究的数据无法支持结论之后,再以“央视终于报道了……”为题去吓唬公众,算作“造谣”或者“传谣”才算比较合理——而且,也还存在着有人只看到这项研究,没看到后来的辟谣就跳出来“提醒公众”的情况——在大众媒体中,这种素质的从业人员并不少见。

许多“科学谣言”比这更加复杂。是“造谣”、“无知”还是“新发现”,需要专业知识来分辨——甚至在专业领域,也都有不同的解读。这样的谣言,要让执法部门去处理,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事情。比如“碘盐致癌”,是专业人士提出来的,经过了大众媒体的炒作,又在传播过程中逐渐变异,最后深入人心。这种谣言虽然社会危害性很大,但是要在法律上判定造谣者却极为困难。

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辟谣的传播力度跟谣言相比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用整治“新闻谣言”的运动方式来整治“科学谣言”,对于执法者是巨大的考验。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公众的巨大反弹——毕竟,谣言喜闻乐见,而辟谣很多时候看起来是在“为利益集团服务”。一旦让公众产生这种印像,辟谣运动反而会加剧谣言的传播和接受。

“科学谣言”的产生需要以科学事实来整治,“科学谣言”的传播需要以掐断传播途径来整治。而在目前,我国的权威科学机构还很少对谣言发声——即使发声,也往往慢了几拍,发声之后的价值大打折扣。而媒体从业者的科学素质——包括许多国家级的大媒体在内,都比较欠缺,习惯于猎奇或者提供“公众想看的”,而不习惯甚至不愿意去探求“科学的完整事实”。用自己的态度代替科学的态度,而去选择符合自己态度的“专家”或者“事实”,是各路媒体经常传播科学谣言的根源。而微博微信更成了“科学谣言发酵罐”,站方对谣言的纵容功不可没。所谓的“不实信息举报”,对名人们形同虚设。比如某财经大学教授,习惯性地制造和传播各种关于转基因的谣言,被网友举报,却从未被处理。而那些粉丝数上千万的大V,或者重要媒体的蓝V们,就更不用说了——面皮嫩的在被辟谣后还会删除微博,而死要面子的还会找其他理由搪塞。

《吃的真相4:需求与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