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监管混乱导致的“冤案”

2014年11月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份草稿中,明确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和乙烯的残留量标准。这也就意味着:这几种“生物生长调节剂”可以合法用于豆芽生产中!

大家可能对于这几种“化学物质”不熟悉,但可能都听说过“毒豆芽”。据报道,过去的一年,全国豆芽案件超过700起,判刑近千人。所谓的“毒豆芽”,通常就是指使用“无根素”“膨大素”长出来的豆芽,媒体在报到时总是会控诉“黑窝点丧心病狂”,“使用了这些化学物质的毒豆芽”会如何如何危害健康等等。而所谓的“无根素”“膨大素”,就是前面列出的那些植物生长调节剂!

也就是说,按照这份国家标准(虽然它还只是征求意见的草稿,从科学角度,关于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规定完全合理),那些“毒豆芽”只是不合理法规的牺牲品。而媒体所控诉的各种“毒害”,仅仅是莫须有的“欲加之罪”。

虽然,在国标不允许使用它们的时候,使用了的确是违法的。但是,违法是管理问题,而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不管是在过去还是将来,使用了这些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豆芽,都不会有害健康,也就不会是“毒食”。实际上,它们在世界各国、多种农产品中广泛使用。它们的毒性很低,而使用本身有“自限性”——也就是说低浓度使用能达到目标,而“滥用”不仅没有意义反而可能有反作用,所以实际上可以当作“无毒”。世界上很多国家甚至没有制定“残留量”标准,日本虽然制定了残留量标准,限量也比中国这份标准中的设定要宽松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份国标草稿中的限量,可能是“世界最严的标准”。

这么一些无毒无害、能让豆芽长得更多更好的农用产品,之所以成为“毒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混乱的结果。豆芽是大豆发芽而得——如果按照大豆制品来算,它似乎可以算作“加工食品”,用于加工食品的化学试剂也就该是“食品添加剂”。最初的豆芽就是这么管理的。但是后来,大概又觉得这么划分有点怪异,大豆长芽更符合农业生产的特征。于是,就把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素踢出了食品添加剂名单,但农业部门又没有把它们接过去,于是,再使用它们就是非法的了。但它们在豆芽生产中已经用了很长时间,效果的确很好,许多豆芽生产者也就接着使用,从而成为了制造“毒食”的“黑心窝点”。

人类农业的发展历史,就是不断改进人工干预手段,使得农产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长得更多、更快、更好的历史。生物生长调节剂的合理使用,是一种安全性高、效果优越的干预手段。比如杀虫剂,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毒性,于是它们的使用也就往往有更多的规范。而植物生长调节剂,低毒和使用剂量的自限性,使得它们很难达到“危害健康”的残留量。可以说,它们的使用,是农业技术的进步——实际上,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素用于豆芽生长,当初的确是作为技术创新获得了省级星火科技二等奖。只是因为监管的混乱,它们才变成了“非法添加剂”,然后经过媒体渲染变成了“毒食”之源。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遗憾。

这一份新的国家标准如果获得通过,不仅有利于食品业发展,更是对以前错误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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