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亨特利船长的提单,亦即确认大臣号货物以及运载该货物附加条件的契约。原文如下:
布龙费尔德公司,代理商。查理斯敦。
我,诺恩·西拉斯·亨特利,苏格兰丹地人,该九百吨位大臣号船船长,现率船待发于查理斯敦,将择最佳天时,沐上苍恩泽,取直达之航道,驶抵卸货目的地——利物浦城。我证明从贵公司查理斯敦的货物代理商布龙费尔德先生处收到1700包价值2.6万英镑的棉花,并将该货物载入该商船的货舱内。货物齐全,包装良好,标有编号。有鉴于此,根据租船契约及海运例行规定,我特作承诺如下:除遭不测,船覆人亡,我将把货物完好无缺地运抵利物浦市,并在该地点将货物交给里尔兄弟先生,或遵从他们的吩咐行事,与此同时他们向我悉数支付总计2000英镑的海上运费。为履行契约,我已经并将继续以我个人的名义,以我属下的名义担保;用我的财产和该帆船担保。
我已在一式三份的契约上签字。只要其中一份证明业已践约,其余二份随即失效,特此声明。
诺·西·亨特利1869年9月13日于查理斯敦。
由此可见,大臣号要向利物浦运送1700包棉花。发货方为查理斯敦的布龙费尔德公司;收货方为利物浦的里尔兄弟公司。
装船进行了周密安排,大臣号原本就是专为运载棉花建造的商船。棉包将底舱塞满,仅留有片隅之地专门存放乘客的行李。棉花采用起重机堆放,因而排列得格外紧凑密集,没让一处地空闲着,——商船的优势就是能满载满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