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个儿童之死

车祸意外

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旱季将尽的一个下午,一个叫比利的小男孩被一个叫马洛的男子开的巴士撞死了。比利放学后,搭乘公交车(非校车)回家。他的叔叔甘金普在马路对面等他。那时,一家当地小公司的司机马洛也正开车载一些办公室职员回家,朝比利坐的那辆公交车驶来。比利从车上跳下,看到叔叔,于是跑着过马路。如果比利从他乘坐的那辆公交车前面过去,马洛和其他人就能看到他。但比利是从他乘坐的公交车后面穿过马路,并一下子就跑到路中央,马洛看到他的时候已经来不及踩刹车,车子立即撞到比利的头。比利在强力撞击之下被抛到半空中。比利的叔叔甘金普把他送到医院急诊室,然而几个小时后,比利便因头部受到重创不治而亡。

在美国,如果发生重大车祸,在警方抵达之前,肇事者不得离开现场。如不向警方报告,自行离开,则被视为肇事逃逸,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家,法律和警方允许肇事者离开现场,但必须立即把车开到最近的派出所。即使车祸的责任方是行人,愤怒的旁观者还是有可能把司机从车上拖下来活活打死,因此当地的法律和警方才允许司机尽快离开。由于比利与马洛分属不同的族群,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族群对立并非新闻,这桩车祸更激化了双方的矛盾,马洛和他车上的乘客都可能因此陷入危险。马洛是邻近村落的人,但比利是低地人,老家在很远的地方。很多低地人为了工作而移居至此。如果马洛下车去查看比利的伤势,想送他就医,那群旁观的低地人绝不会放过他,甚至连车上的乘客也会惨遭伤害。但马洛在车祸发生之时,头脑还清醒,知道应该把车开到派出所。警察为了乘客的安全着想,暂时把他们安置在派出所,然后护送马洛回家。接下来的几个月,马洛一步都不敢离开自己的村子。

我们可从这件事后来的进展得知,新几内亚这类传统社群是如何和平解决争端,毕竟他们并没有现代国家那样的司法制度。也许在人类史前时代已采用这样的机制来解决争端,直到5 400年前人类社会出现法律、法庭、法官和警察。比利与马洛的例子与下一章的例子相关,都是传统社群解决争端的手段,只不过后者是以流血、杀戮的方式。由于情况不同,牵涉的人不同,发生争端之后,如无法和平解决,就可能演变成血腥冲突。

和平解决的过程涉及所谓的“补偿”。[翻译成“补偿”其实不够准确,毕竟人死不能复生,一个孩子死了,要如何补偿?根据新几内亚的巴布亚皮钦语(即混杂当地语言的非正统英语),这个词汇是“sori money”,相当于是英语的“sorry money”,因此比较妥当的说法应该是“同情金”或“赔偿金”。]比利死后的事是一个名叫吉迪恩的人说给我听的。吉迪恩在当地的一家公司担任经理,马洛就是他的雇员,他也参与了双方的谈判。我发现,新几内亚传统社群行使公平、正义的机制与现代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完全不同的目的。我虽然同意现代国家司法制度有很多的优点,可为人民解决冲突,特别是解决陌生人之间的争端,然而如果发生争端的双方不是陌生人,而是邻居、生意合伙人、离婚夫妻,或为了争夺家产反目的兄弟姐妹等无法轻易切断关系的人,传统社群解决争端的方式也许值得我们借鉴。

道歉仪式

由于比利家族的人可能会报复马洛、吉迪恩和他们公司的其他员工,吉迪恩要求员工在车祸发生后的第二天别来上班。吉迪恩独自一人待在办公室,公司栅门外有人巡逻,而他的家就在公司旁边10米处。他吩咐警卫提高警惕,别让任何陌生人进来,尤其要小心那些低地人。那天早上,吉迪恩坐在办公桌前,抬头瞥见窗外有三个高大的人影,不禁心惊肉跳。他可从外表看出他们是低地人。

吉迪恩的第一个念头是:我如果不对他们微笑,就得拔腿快跑。他继而想起,他太太和三个年幼的孩子就在附近,如果跑走,只能保住自己的一条命。他于是挤出微笑,那三个男人也对他笑。吉迪恩走到办公室后面那扇窗,打开窗户。这么做恐怕会送命,但他别无选择。那三人中的一人叫佩蒂,他就是在车祸中丧生的比利的父亲。佩蒂用巴布亚皮钦语问吉迪恩:“我能进你的办公室跟你谈谈吗?”

吉迪恩点点头,走到办公室前面,打开门,让佩蒂进来,然后请他坐下。尽管佩蒂刚刚惨遭失子之痛,依然在惊愕之中,然而面对肇事者的雇主,他还是保持冷静、有礼的态度。他静静地坐了一会儿,才开口说:“我们了解这是一桩意外,那个司机不是有意的。我们不想制造事端,只是希望你能协助我们办好丧事。你只要出点儿钱,买一些吃的让我们款待参加葬礼的亲友即可。”吉迪恩代表公司所有员工对此深表同情,并说他会尽点儿心意。那天下午,他就去当地的超市买了米、肉制品罐头、糖和咖啡。他在超市又碰到佩蒂,双方一样相安无事。

当天,吉迪恩和公司里一个叫雅金的老员工商量。虽然雅金的家乡在外地,但他十分熟悉当地的补偿和谈判事宜。雅金自愿帮他进行协商。第三天,吉迪恩召集员工开会讨论如何进行补偿。虽然男孩的家人看起来较为和善,但公司里的每一个人都很害怕男孩家的远亲和同部族的人会因为愤恨难消,诉诸暴力。由于吉迪恩和佩蒂已经见过两次面,佩蒂都没对他怎么样,吉迪恩心想,或许他可以亲自去和比利的家人协商,正式向他们致歉。但雅金认为万万不可,他对吉迪恩说:“如果你太早过去,我担心男孩家族的人和他们部落的人还在气头上。我们还是按照习俗,先派一个人去慰问,我去吧。我会先和那个部落的顾问谈谈,他再转达我们的意思,我们两人都熟悉补偿和谈判的过程。只有在谈判有了结果之后,你和我们公司的员工才能参加道歉仪式。”

雅金于是去找低地人部落的顾问,两人约好于第二天(车祸第四天)见面商谈,参加的人除了他们两人,还包括比利的家人和亲族。雅金回来向吉迪恩报告说,他们谈了很久,比利的家人虽无意报复,但他们部落里有一些人依然对比利之死感到愤慨。雅金要吉迪恩准备更多的食物以供道歉仪式和葬礼时使用,并依据双方的协定,赔偿金支付给比利的家人(1 000基那[4],约300美元)。

第二天,也就是车祸第五天,即举办正式的道歉仪式。除了马洛,吉迪恩、雅金与其他员工乘坐公司的车一同前往低地人的部落。他们停好车,然后走进比利家后面的院子。比利的家人已在那里搭好棚子,并在上面盖了防水布,让比利家族的亲戚和朋友坐在里面。如有人过来吊唁,比利的伯父就告诉比利的家人挪动一下座位。

一开始由比利的伯父发言,向来吊唁的人致谢,并为比利的死表示哀悼。接下来,吉迪恩、雅金和公司员工轮流致哀。吉迪恩为我描述当时的场景:“我非常难过,一边说一边哭。我告诉比利的家人,我也有小孩,我可以想象丧子之痛如何锥心刺骨。我说,我曾想象今天被车撞死的是我儿子,我会有什么样的感受。我告诉他们,孩子的生命非常宝贵,我送的那些食物、金钱相比之下只是垃圾。”吉迪恩说,接着轮到比利的父亲佩蒂讲话。佩蒂热泪盈眶,承认他的孩子死于意外,而非我们的疏忽。他感谢我们来到这里,提到他的族人不会报复。接着,他把比利的相片举得高高的,说道:“我们会永远思念他。”他说话时,比利的母亲则静静地站在他后面。之后,比利的几个伯父、叔叔、舅舅再次重述比利父亲的意思:“我们愿意接受你们的道歉,日后一定不会寻仇。”吉迪恩说,在场的每一个人,包括他、比利的家人、亲友及公司员工,都哭成一团。

接着,吉迪恩和员工把食物递给比利的家人,说道:“在这样一个令人难过的时刻,希望这些食物能对你们有所帮助。”最后,比利的亲友和客人一起享用了一顿简单的甘薯餐(新几内亚的传统主食)和蔬菜。仪式结束时,双方握握手,互道珍重和再见。我问吉迪恩,他们是否只有握手,会拥抱对方吗?吉迪恩说,不会,他们完全按照道歉仪式的正式礼节进行,不会相拥而泣。然而,我很难想象美国或其他西方社会在类似的情形下,失去孩子的家人和肇事者双方可以坐下来谈话、一起落泪,甚至一同吃饭。一般而言,孩子死了,家人必然会请律师打官司,而肇事者也会请律师为其辩护,或请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理赔事宜。

万一……

比利的父亲和亲戚都同意,马洛不是故意开车撞死比利。我问马洛和吉迪恩,万一马洛故意置比利于死地,或马洛被明确地认定为玩忽职守,事情又会如何演变?

马洛和吉迪恩答道,就那种情况而言,还是可以利用相同的补偿过程来解决,然而最后的不确定因素会比较多,情况比较危险,赔偿金额也比较大。比利的亲友可能在补偿协商之前就采取报复行动,可能杀死马洛、他的家人或族人。如果比利的亲友愿意等待,而且马洛必须为比利的死负责,则赔偿金额将比现在高出很多倍,大约是5头猪加上1万基那(相当于3 000美元)和更多的食物,包括香蕉、芋头、甘薯、西米、蔬菜和鱼干。

我也想知道,如果马洛不是受雇于一家公司的司机,而是开自己的车,他服务的公司不介入的话会如何。马洛说,如此一来,赔偿协商就不会由他的同事雅金出面,而是他的伯父、叔叔或村子里的长老帮他去谈。赔偿金或食物也不会由公司出,而是马洛村子里的人,包括他的家人、族人和其他村民,但马洛在日后必须偿还这笔钱给所有先帮他付赔偿金的人,并报答长辈为他辛苦协商。万一马洛还没还完这笔钱就死了,他的家族则需代其偿还。尽管有些差异,但不论公司是否代为处理,协商过程大抵不变。

官方做了什么

从上述事件可以了解,新几内亚传统社群如何用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弥补损失。他们的做法和西方社会的司法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巴布亚新几内亚警方不会考虑到比利亲友的悲恸或是否有复仇之心,只会以危险驾驶起诉马洛。尽管比利的家人,包括目睹整个事件的比利的叔叔甘金普,并没责怪马洛,警方还是认定马洛驾驶超速。事后几个月,马洛一直待在自己的村子里,只有在警方传唤时才会离开村子。马洛担心年轻、冲动的低地人会来寻仇。马洛村子里的人也都提高警惕,准备在马洛遭受攻击时出面保护他。

马洛自初次接受警方审讯后,等了好几个月才接受了第二次审讯。警方责令他在等候审判期间,每两周就要进城向交通警察报到,马洛每次去报到都得等上半天或一整天。第二次接受审讯时,他的驾照就被警方拿走了。马洛本来在吉迪恩的公司当司机,驾照被扣后他的工作也就不保了。

马洛足足等了一年半才接受审判。在此之前,失业的马洛就像游魂一样在自己的村子里闲逛。马洛在开庭那天准时出现在法庭,结果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另有他案要审理,于是将马洛这个案子的出庭日期改在三个月后。到了开庭那天,法官又不能出庭,必须再延迟三个月。但三个月后,法官依然有事,必须再延期。就这样一拖再拖,第五次敲定好出庭日期时距离事发日期已有两年半之久。这次法官终于现身,开始审理,但检察官传唤的警察没来,法官于是撤销此案。马洛撞死比利的意外事件这才正式画上句号。由于出庭日期一拖再拖,最后又不了了之,你或许以为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司法制度缺乏效率,但我有一位好友最近在芝加哥法院接受审判也有类似的遭遇和结果。

新几内亚传统社群的补偿制度

我们可从比利与马洛的故事一窥传统社群如何快速、和平地解决纷争,使双方得以和解并重修旧好。这种方式似乎简单而自然,对我们颇具吸引力,却与现代国家司法系统的目的有很大的区别。在新几内亚传统社群,没有司法体系、政府、中央集权制度,也没有政治领导人、官员和法官来行使决定权和动用武力的权利。国家在解决争端、行使正义的时候有自己的考虑,不一定会维护涉及争端的任何一方的利益。新几内亚传统社群的正义则要靠发生争端的双方及各自的支持者一起解决,如不能和平收场,就可能演变成血腥报复(见第三、四章),就此冤冤相报,甚至演变成战争。

新几内亚传统社群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补偿制度,与西方社会的纷争解决之道大相径庭,主要是因在新几内亚涉及争端的双方几乎都认识彼此,要么曾经有过往来,要么听过对方或其父亲的名字,至少也知道对方属于哪个氏族。比方说,你是新几内亚人,你养的猪跑到几公里外的森林里,结果被宰杀了。你或许不曾跟杀死猪的人接触过,但一定听过那人的名字,知道他是哪个氏族的人,那个氏族也有好几个人是你认识的。这是因为新几内亚传统社群人口不多,只有几十人到几百人。居民一般都在自己的地盘上行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为了通婚或拜访亲戚,才会到邻近的村落。因此,新几内亚传统社群的人几乎不曾遇见过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反之,西方社会动辄就有几百万人,我们每天都会碰到陌生人。我在十几岁时,暑假都待在蒙大拿的大洞盆地(Big Hole Basin)。那是个偏远的乡间,所有的居民都互相熟识,然而不时也会碰到陌生人,例如开车经过在此加油的人。此外,我们也常到外地工作、度假,或是跑到一个自己喜欢的地方生活。在我们的一生当中,交往的圈子不知换过几回。

因此,西方社会的人发生争端,不管是车祸还是交易纠纷,双方都互不认识,以前没见过面,日后也不会再打交道。但在新几内亚传统社群,如发生任何争端,双方不但认识,以后还会再见面。如果是同村的人,更是一天到晚不知会碰到几回。就算对方住在几公里外的村子里,他仍住在你步行可及之处,你还是不想和他结下怨恨。这也就是为何新几内亚传统社群补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重修旧好。即使双方本来没有关系,也得和平解决,避免日后变成冤家。以我自己为例,我这一生曾与人发生三次纠纷,一次是和一个家具木工,一次是和一个游泳池承包商,还有一次则是和一个不动产经纪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我不认识他们,在纠纷解决之后,我再也没跟他们有任何往来,也没有他们的消息。

对新几内亚人而言,要修补受损的人际关系,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了解、尊重彼此的感觉,让双方能平息怒气,恢复过去的关系。至于一方给另一方的赔偿金,这笔钱只是一种象征:象征甲方对乙方的歉意,甲方了解乙方的损失与痛苦。就比利与马洛的事件而言,比利的父亲要的是马洛及其雇主的道歉,并希望他们了解他的损失和悲伤。正如吉迪恩把赔偿金交给比利的父亲时所说的,孩子的生命很宝贵,相比之下那笔钱只是垃圾。吉迪恩这么说表示他也很难过,而且深知比利家人的感受。

对新几内亚传统社群而言,关系的修复比什么都重要,不像西方社会总是要确认哪一方有过失,并使其接受惩罚。我听闻我在果堤村的朋友说起他们和敌对的邻近部族如何达成和解,一开始实在觉得不可思议,但从修复关系的角度看终于恍然大悟。我在果堤村的朋友所在的部族多年来与邻近的4个部族互相仇视,常有互相入侵、杀戮的事件发生。我的朋友皮乌斯的父亲和哥哥就因此而丧生。由于处境危险,大多数果堤村村民不得不离开故乡,躲在盟友的村落,以免被追杀。33年后,果堤村的人才慢慢回到故乡。又过了3年,村民希望与敌对的部族达成和解,彻底解决双方纷争,果堤村村民于是送上几头猪和其他食物给宿敌作为补偿。

我听皮乌斯讲述此事时,完全不敢相信自己听到的事情。我想,我应该是听错了。我问他:“你们补偿对方吗?但他们杀了你的父亲、哥哥和其他亲戚,为什么不是由他们来补偿你们?”皮乌斯说,他们的目的不是向对方索取补偿。今天不是乙方杀了甲方的人,之后给甲方几头猪,怨恨就能一笔勾销。他们希望的是双方能建立和平的关系,和睦相处,他们才能无忧无虑地在果堤村生活,毕竟,对方有些族人以前也被果堤村村民杀害,又得让出土地给果堤村村民居住。经过谈判,双方终于满意,愿意不计前嫌,果堤村的人终于可以回故乡自由自在地生活,不必害怕遭到仇家的攻击。

长长久久的关系

新几内亚传统社群比西方社会更注重社会关系网络,人际关系也比较长久,因此如果发生争端,不只是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友、部族都会受到牵连。这是我们西方人很难理解的。在我们的想法里,一个部族的猪跑到另一个部族的菜园,把菜园弄得乱七八糟,应该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在新几内亚高地,这样的事却可能触发战争。新几内亚人从出生开始,就跟当地人建立了长久、重要的关系,大家互相扶持,每个人都对社群的其他人负有责任。现代西方人当然也有长久的人际关系,但我们与他人的关系常会出现变化。我们的社会对个人表现的重视远超过群体关系。因此,在新几内亚,如发生纠纷,涉及补偿的不只是当事人,如马洛和比利的父母,还包括双方的亲友——比利的族人以及马洛的同事、亲友。要是双方互相仇视,为了复仇,前者可能杀害后者。替马洛付赔偿金的是他的雇主,如果马洛没有受雇,他的亲友则必须帮忙筹措赔偿金。同样,如果一对新几内亚夫妻打算离婚,双方亲友都会受到影响。由于丈夫的亲戚当初帮忙出了娶亲的钱,既然要离婚,就得从妻子的亲友那边把钱要回来。若是当初结婚有部族结盟、交好的因素在内,离婚当然会对部族的关系构成威胁。

传统社群注重社会网络,而现代国家社会则比较注重个人。我们不只允许个人上进、求胜、为了成就自己而不惜牺牲别人,甚至鼓励这种做法。我们进行商业交易的目的则是为自己谋求最大的利益,不管对方的感受,即使对方蒙受损失,我们也不在乎。美国孩子玩游戏常常是为了争输赢。相反,新几内亚传统社群的孩子玩游戏则常需要合作,无关输赢。例如人类学家简·卡特·古德尔(Jane Carter Goodale)就曾观察新不列颠岛高隆族的一群孩子玩游戏。有人给这群孩子一大串香蕉,每个孩子都可拿到一根。这群孩子没去抢那根最大的香蕉,每个人拿到香蕉之后,就把香蕉切成两半,一半自己吃,另一半给另一个人吃。每个人从别人那里拿到半根之后,再切开,也就是变成1/4根香蕉,一样自己吃一半,另一半给别人吃。切到第5轮的时候,香蕉变成一丁点儿(即1/32),一样自己吃一小口,再把另一小口给别人。孩子就从这样的游戏中学会分享,而不是设法占别人的便宜。

我们可从另一个例子看新几内亚传统社群对团体的注重远超过个人。我认识一个新几内亚年轻人,他叫马富克。马富克只有十几岁,非常勤劳,而且有奋发向上的精神,于是我请他为我工作,做了好几个月。我付他薪水的时候,问他会如何处理这笔钱。他说,他想去买台缝纫机,帮别人修补衣服。他会向他们收取修补费,然后把赚的钱存起来。积少成多,他必然可以出头。然而,马富克的亲戚得知他打算这么做之后都非常生气,指责他自私自利。马富克认识来找他修补衣服的每个人,不是亲戚就是邻居,他怎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他们收钱?那些亲友都认为马富克帮他们修补衣服应该是免费的,等到他有需要,他们自然会伸出援手,比方说他需要钱娶老婆的时候。同样,在非洲加蓬挖金矿的矿工因金子和钱财不与嫉妒他们的亲友分享,当地巫师就说他们是带来伊波拉出血热的祸首。

西方传教士带着年幼的孩子在新几内亚住上一段时间后,把孩子送回澳大利亚或美国就读寄宿制学校,那些孩子总是难以适应。我听那些孩子说,他们认为最难适应的莫过于西方自私自利的个人生活方式。他们从新几内亚的孩子身上学到互助合作的精神,然而回到西方之后,常常要和其他孩子争输赢,不管是在学业上还是在游戏上,样样都要争第一,这种行为让他们感到羞耻。

其他非国家社群

其他非国家社群在解决争端方面有什么差异?在新几内亚的传统村落,调解也许是个不错的解决之道,如比利与马洛的事件,然而对于其他社群来说,这种方式未必需要,也可能效果不佳。人类社群形形色色,从没有中央权威或司法制度的小型社群到酋邦乃至国家。在酋邦,很多争端都是由酋长出面解决。如果是比较原始的国家,个人仍会用自己的方式寻求正义,如果是较为成熟的国家则通过权威的司法机关来解决。接着,我们就来看看五种规模不同的非国家社群如何和平解决争端,最小的比新几内亚的村落还小,最大的则是已有中央政府雏形的大型社群(见图15)。

我们就从最小的社群开始讨论。这样的社群只有几十个人。有一个人类学家曾到昆族社群(见图6)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他们很爱说话,而且会在别人面前吵架。如果发生冲突的是分属两个队群的人,则双方成员都会七嘴八舌地发表意见。那个人类学家在当地待了约一个月,期间有对夫妻发生口角,同一队群的其他人(与那对夫妻均有亲戚关系)也跟着吵起来。一年后,这个人类学家又回到这个地方,发现那对夫妻还在一起,依然对彼此不满,同一队群的人也常因此卷入舌战。

过着小型队群生活的玻利维亚西里奥诺印第安人也是爱吵架的族群,不但夫妻之间常吵得不可开交,一个男人所娶的多个老婆、姻亲或同一家族的孩子之间也爱争吵。据统计,西里奥诺印第安人之间发生的75次争吵中,有44次是为了食物(不与人分享、囤积、偷走别人的食物、晚上在帐篷里偷吃,或是偷偷把食物拿到森林里吃),有19次是为了性,特别是通奸,其他原因则只占12次。西里奥诺印第安人没有调解人,一般是由发生争端的双方一起解决,有时亲戚也会加入,为自己人说话。如果同一队群的两个家庭发生争端,也许一个家庭就会暂时迁移到森林里去住,等到双方消除敌意后再回来。万一双方依然互相仇视,一个家庭可能会离开,加入另一个队群或组织一个新的队群。我们可由这个例子发现一个重要现象:如果居无定所的狩猎——采集族群发生争端,只要拆散双方就没事了,但对过着定居生活的农民而言,则很难一走了之,毕竟他们在田地或菜园投入了很多心血。西方社会的居民亦然,总是被工作和房屋捆绑住,无法轻易离开定居地。

至于其他的小型社群,像巴西的毗拉哈印第安人(见图11)要求族人遵守规范、解决争端的方式则是不同程度的隔离或放逐。如果是小事,则可能一天或数日不得与大家分享食物,再严重者则必须一个人住在森林里,断绝其与人接触、交易的机会。最严重的刑罚则是彻底放逐。例如,毗拉哈少年图卡嘉杀了住在附近一个叫瓦金的阿普里纳印第安人,致使毗拉哈人可能遭到阿普里纳人的报复攻击。图卡嘉于是被村子里的人赶出去,一个人独居。不到一个月,他便离奇死亡。虽然有人说他是病死的,但由于他给族人带来危险,很有可能是被自己的族人杀死的。

下一个例子是关于新几内亚高地的佛尔族。我曾在20世纪60年代研究过这个族群。由于该地人口稠密,佛尔族比昆族、西里奥诺印第安人或毗拉哈印第安人更会逞凶斗狠。人类学家伯恩特夫妇在1951~1953年研究这个族群时发现当地很不平静,时有打斗发生。佛尔族没有中央权威或正式的机制来解决争端,而是让氏族或宗族自行解决。例如,保管好财物就是所有人自己的责任。虽然大家都有共识,认为偷窃该受谴责,如果有人蒙受损失,所有人就该跟窃贼讨公道,要他赔几头猪或其他东西。赔偿的物品不一定等同被偷物品的价值,而是视双方的势力而定,也要看以前有何过节,以及窃贼亲戚的态度,看他们是否为窃贼撑腰。

佛尔族的人如发生争端,常会把其他人拖进去。例如夫妇吵架,双方亲戚都可能加入争执。然而也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如某个人本是男方亲戚,应该支持男方,但是男方当初娶妻时,这个人也曾帮忙出资,因此转而支持女方。通常一个氏族里的人发生争端,在族人的压力下都倾向于赶快和解,可能一方必须支付赔偿金、双方交换礼物,或是一起举办宴会代表双方已握手言和。若是同一地区两个氏族的人发生争端,也可能通过赔偿的方式和解,然而由于来自他人要求和解的压力不如同一氏族的要求,发生暴力冲突的可能性也随之升高(如下面两章所述)。

我将在这里比较的最后一个例子是苏丹的努尔人(见图7)。努尔人的人数约有20万(分成很多部族)。人类学家埃文斯–普里查德曾在20世纪30年代以努尔人作为研究对象。在本章讨论的非国家社群中,努尔人不但规模最大,也是最暴力的社群。努尔人有一个大家都认可的政治领袖,人称“豹皮酋长”。努尔人很敏感,若有人出言或出手侮辱,必然会立即做出反应。村里如发生争端,多半以棒棍互殴,直到一方被打得不成人形,或其他村民出面干预把双方拉开。

对努尔人而言,最严重的罪行是杀人。杀人常会引发血腥复仇。如果甲杀了乙,乙的亲戚必然会追杀甲或甲的近亲。因此,杀人事件不只涉及凶手和被害人,还包括双方亲友及其所属的群体。凶手杀人之后,知道自己已经成为复仇的目标,为了活命,只得躲在酋长家中。然而,他的敌人仍会在酋长的家外守候,只要他敢走出一步,就取了他的性命。酋长会等几个礼拜,等被害人的亲友冷静下来(如前面提到的马洛,在案发后则暂时躲在自己的村子里),再找双方亲友来协商赔偿事宜。一般而言,杀死一个人要赔四五十头牛。

然而,我们要了解,努尔人的酋长没有统治权威,不能论断谁对谁错,也无法命令族人和解。酋长只是一个仲裁者,只有双方有意和解、修复彼此的关系,才有必要找酋长从中协调。酋长通常会请一方提出和解条件,另一方则十之八九会拒绝接受,但酋长还是会设法游说,另一方只好勉强接受,坚持说他们是看在酋长的面子上才这么做的。同一个村子的人通常不会出现互相打斗的情况,这是全体村民不容许的,即使是相邻的村落发生争端,也会很快解决。但是如果是两个相离甚远的氏族,如有任何仇恨则较难解决,毕竟双方几乎没有动机修复彼此的关系,强调血债血还,因此结下血海深仇。

努尔人的豹皮酋长也可帮忙解决比较小的争端,如偷牛、用棍棒打人,或是女方在离婚后拒绝还男方娶亲时送来的牛。不管如何,争端的解决并非为了断定谁是谁非。例如因牛被偷引发了争端,酋长虽然不否认牛被偷的事实,但还是会说失主或他的亲戚曾欠偷牛的人一笔赔偿金(如通奸、伤害、诱拐未婚少女的赔偿,或失主的姐妹离婚时未归还男方迎娶时送来的财物,或失主的亲戚未承担妻子因生产而死亡的责任)。除非失主打算诉诸暴力求偿,或是盗窃者担心自己和亲人可能遭到报复,盗窃者才会赔偿。因此,努尔人和佛尔人一样,如与人发生争端,多半自己解决。

与其他四个非国家社群相比,努尔酋长的角色代表走向争端仲裁的第一步。然而,我们必须注意,从努尔人解决争端的过程来看,还见不到国家争端仲裁的特点,大多数非国家社群亦然,除非是规模很大的酋邦。努尔酋长只是个仲裁者,让双方冷静、保留颜面,如在比利家和马洛的雇主之间奔走的雅金。努尔酋长不能垄断武力,甚至没有武力的行使权,发生争端的双方仍然可以诉诸武力。努尔人解决争端的目的不在决定谁是谁非,而是重建关系,毕竟他们的社群很小,所有人互相之间都认识,如果双方相互仇视、水火不容,必然会影响整个社群的和谐与稳定。若是人口众多的酋邦(如波利尼西亚的大型酋邦和庞大的美洲印第安社群),酋长则握有政治与司法的实权,可垄断武力,代表酋邦已具早期国家的雏形。

国家权威

我们再来比较上述非国家社群与国家解决争端的方式。如上面讨论的各种非国家社群,各个国家之间也存在若干差异。我对国家解决争端的讨论主要是基于我最熟悉的国家,也就是美国,然而我也会提到其他国家的一些差异。

无论是国家还是非国家社群,可供选择的解决争端的步骤都有两个:首先是设法使意见不同的双方达成协议,如果失败,还是会找出一个解决之道,不管这种解决方式能否使双方满意。在非国家社群,不能通过赔偿的过程解决争端,就可能演变成血腥报复(见第三、四章)。非国家社群没有一个正式的中央协调机制来避免私人暴力寻仇。由于以暴制暴会陷入恶性循环,涉及的人越来越多,非国家社群的和平与稳定将面临重大威胁。因此,有效能的国家政府必须保障公共安全,阻止国民擅用暴力。为了维系国内治安,只有国家与警察能够使用武力对付自己的人民,当然这么做还必须有充足的理由。然而,国家有时也会破例赋予人民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权利,如人身遭到攻击或财产面临重大威胁时。

由于国家的力量强大无比,不是个人所能抗衡的,民众因此心生畏惧,不敢私用暴力。此外,民众相信国家已建立了一套公正无私的司法体系,保障民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揪出作奸犯科之人加以惩罚,因此民众没有必要自己用暴力解决争端。如果国家能有效率地执法,受到伤害的民众就无须像新几内亚人或努尔人那样通过私力救济来实现正义。(但是,若国家不够强大,民众缺乏信心,不相信国家司法的效率,如巴布亚新几内亚,民众可能还是会像传统部落一样以私人暴力解决争端。)国家能为人民提供的最重要的服务之一就是维持社会的和平、安定。这也就是为何自从5 400年前最初的国家政府出现在新月沃土,人民愿意牺牲一点儿个人自由,接受国家权威,缴纳税金,使国家领导人与官员过着舒适的生活。

国家司法体系会不惜一切代价避免私人采取血腥复仇的行动,埃利·内斯勒(Ellie Nesler)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埃利·内斯勒(见图35)住在旧金山以东160公里一个名叫詹姆斯的小镇,她有一个6岁大的儿子威廉。威廉参加基督徒夏令营时,疑似遭到营队辅导员丹尼尔·德赖弗(Daniel Driver)性侵。德赖弗在1993年4月2日召开的预审即以性侵威廉等4名男童遭到起诉。在休庭时,内斯勒拿出手枪近距离对德赖弗连开5枪,将他击毙。这是典型的以私人暴力复仇的案例:内斯勒并非在德赖弗对其子性侵时开枪,她开枪也不是为了阻止德赖弗对其子伸出魔爪,而是在性侵发生之后,报复侵犯她儿子的嫌疑犯。内斯勒在法庭上自辩,说她儿子被性侵之后,心理遭受极大的伤害,不断呕吐,也无法出面指证德赖弗就是性侵他的人。她担心德赖弗会被判无罪,逍遥法外,继续对其他男童下手。

内斯勒一案引发全国性争议,有人赞同她的行为,认为她若不采取这样的报复手段,就无法伸张正义,也有人批评她罔顾法纪。天下父母心,每一个做父母的都了解内斯勒为何如此愤怒,甚至有点儿同情她,或许大多数子女曾遭性侵的父母都会幻想自己像内斯勒一样为子复仇。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观点,只有政府的司法体系有权审判罪犯,并加以处罚。如果每个人都像内斯勒一样寻求私法正义,社会很快就会陷入政府瓦解的混乱状态。内斯勒最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服刑三年后,内斯勒的律师以陪审团行为失当提出上诉,推翻判决结果。然而,此案没能重新审理,内斯勒承认过失杀人,加上因罹患乳癌须接受治疗而获假释。

因此,国家司法的首要目标就是维持社会安定,避免人民以暴力寻求正义,其他目标都是次要的。反之,非国家社群解决争端的目的在于恢复双方过去的关系,促进双方的了解与同情,毕竟在传统小型社群,大家都不是陌生人,以后还要相处。国家司法则必须依据法律裁定谁对谁错。由于国家与非国家社群的目标完全不同,两者如何用类似的方式解决争端?

国家之民事司法制度

如要了解国家司法制度,首先我们必须知道国家司法分成两个系统,即刑法和民法,各有各的法庭、法官、律师和法律体系。刑法涉及触犯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及如何惩处,而民法则涉及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或法人之间的人身或财产关系。民法案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合约,即签订合约的一方违约,因而产生纠纷,通常涉及金钱;另一种是侵权,如某个人的权益或其财产因另一个人而受到侵害。在非国家社群,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则定义何为犯罪、何为民事纠纷,因此不会如此细分。而且如果有人遭受伤害,社群的其他人都会受到牵连,因此社群不得不为众人着想。正如前面提到的一对昆族夫妻失和,双方亲友都会陷入争端。(试想,如果一对加利福尼亚州的夫妻因为离婚闹上法庭,法官必须考虑这桩官司将会如何影响镇上的每一个人,情况将有多复杂。)在新几内亚,不管什么案件都是通过赔偿金的协商来解决,如蓄意谋杀、离婚之后的财物纠纷,或是某人的猪践踏了另一个人的菜园(以西方法律而言,这三种争端分属犯罪行为、合约纠纷与侵权官司)。

我们再来比较国家与非国家社群如何解决民事纷争。一个相似点是双方都会请第三方来仲裁,分开当事人,让彼此冷静下来。如前述新几内亚的雅金、努尔族的豹皮酋长以及现代社会的律师,都是起调解作用的第三方。其实,在现代社会,协调者不只有律师,很多纠纷是由仲裁者、调解人或保险理赔员处理的,双方因而不必对簿公堂。尽管美国人素以好诉闻名,但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在庭外和解,或是在开庭前已经解决。有些独占某种资源的职业团体,如在缅因州捕龙虾的渔夫、牛场主人和钻石商,这些团体的成员间如发生纠纷通常会自行解决,不会闹上法庭。只有在第三方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才会动用社群的力量来解决,非国家社群就可能使用暴力或发动战争,而国家社群则诉诸司法。

另一个相似点是,不管是国家还是非国家社群,造成对方损失的一方常会找其他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我们会购买汽车保险或财产保险,如果发生车祸撞伤他人或撞坏他人的车子,保险公司就会代为赔偿。如果我们因为自己的疏忽,使别人在我们家门前的台阶上滑倒、摔伤,只要有保险,就不必独自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付保险费就是为了分摊风险和责任。非国家社群也是一样,如发生事端,亲戚和氏族都会帮忙支付赔偿金。马洛就曾告诉我,如果他没有工作,不是由雇主负责赔偿,全村的人都会帮忙筹措赔偿金给比利家的人。

在国家社群的民事纠纷中,与新几内亚补偿协商最类似的就是长期生意合伙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如纠纷无法顺利解决,其中的一方就会在愤怒之下去找律师。(这种情况在美国要比在日本或其他国家常见。)如果双方才刚合作就发生纠纷,那就一刀两断,没什么大不了的,但若已有长期合作关系,一方觉得自己被合伙人利用、背叛,往往咽不下这口气。这时律师的角色正如新几内亚争端的调解人,将以冷静、理性的言语劝说双方,要他们停止互相指责,并设法使双方不要那么坚持立场。如果生意原来有可观的获利,双方在未来仍有可能继续合作,就会接受律师的调解,给对方留一点儿面子,毕竟日后还要往来,正如新几内亚的村民。然而,我的律师朋友告诉我,在协商的过程中,像新几内亚人那种真诚道歉、尽弃前嫌的行为在美国商业纠纷中很罕见,常常拖到最后不得不和解时,理亏的一方才发表一纸道歉声明。若是只有一次合作关系,日后将不会往来,双方也就没有和解的动机(如新几内亚或努尔族关系不深的两个部族发生纠纷),可能上法庭解决。但是,由于诉讼费用高昂,加上结果难以预期,即使双方是第一次合作,关系不深,也有不得不和解的压力。

另一个类似的例子如国与国之间出现纷争。虽然有些国际纠纷是由联合国司法裁决机构国际法庭来处理,但有些仍像传统社群的解决模式,也就是双方直接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来调解,双方都小心翼翼,生怕谈判破裂引发战争。1938年发生的苏台德地区的危机就是很好的例子。当时,希特勒领导的纳粹德国与捷克斯洛伐克因苏台德地区的主权归属问题发生冲突。苏台德地区在德捷边境,该地大多数是日耳曼人。希特勒为了完成他的大德意志运动,早就对该地虎视眈眈。而英法两国为了自己的安全,实行绥靖政策,不惜逼迫捷克斯洛伐克妥协,同意让整个苏台德地区与德国合并。另外,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欧洲本已危机重重,在协商之下暂时相安无事,但1914年费迪南大公遇刺身亡,此事件成为大战的导火线,一发不可收拾。

至于非国家社群与国家的差异,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民事纠纷无法协调成功,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国家主要的考虑并非双方能否尽弃前嫌、互相体谅、重修旧好,即使发生纠纷的是兄弟姐妹、配偶、亲子或邻居,关系并非可轻易一刀两断。当然,对大多数动辄有数以百万计人口的国家社群而言,发生纠纷的双方几乎互不相识,或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期待将来会有任何互动,例如顾客和商家、发生车祸的双方驾驶员、罪犯及其受害者。尽管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双方不免会互相仇视,国家并无意化解双方的对立与不快。

反之,国家司法制度的首要考虑是断定是非( 见图16),如涉及合约纠纷,法官要了解的是:被告是否违反合约?若是侵权官司,则须厘清被告是否有疏失或是否造成伤害?我们可以比较法官问的问题,以及比利遭马洛开车撞死的那起案件。比利的家人、亲戚认同这并非马洛的过失,但他们还是要求赔偿,而马洛的雇主也立刻同意赔偿。这是因为双方必须恢复先前的关系,而非辩论谁是谁非。其他传统社群很多也像新几内亚,以和平解决纷争、修复关系为首要目的,如北美最大的印第安社群纳瓦霍保留地的大法官罗伯特·雅兹(Robert Yazzie)所言:“西方司法制度要寻找的答案是:发生了什么事?是谁做的?但我们纳瓦霍族的调解则比较关心事件会造成什么影响:谁受了伤?他们有什么样的感受?要怎么做才能弥补伤害?”

如果是民事纠纷,国家司法制度首先断定被告是否应负法律责任,下一步就是计算原告因被告毁约或疏失造成的伤害有多大。这种计算的目的在于“弥补原告受到的任何损失”,即恢复被告过失前的情况。例如有一买家与卖家签约,以每只7美元的价格购买100只鸡,卖家却毁约,没把鸡卖给买家,致使买家必须到市场另以每只10美元的价格购买100只鸡,比原来签订的合约多付了300美元。此案件经法院审理,卖家将必须赔偿买家多付的300美元,包括这300美元衍生的利息,才得以完全弥补买家的损失。然而,如果是身体或情感遭受的伤害则不像财物那样容易计算。(我记得一位律师友人告诉过我一起案件:他的当事人开汽艇时,汽艇的电动桨碰到一个正在游泳的老人,把他的腿切断了。我的律师友人向陪审团陈述说,老人年事已高,剩下的时光不多,因此被切掉的那条腿并没有多大的价值。)

表面上看来,国家计算伤害的方式似乎与新几内亚人或努尔人近似,其实不然。例如,一个努尔人杀了一个人,一般而言他得赔偿四五十头牛。其他非国家社群则常视双方的协议而定,只要双方可以接受即可,像我在果堤村的朋友皮乌斯及其氏族就用几头猪和一些东西化解了与邻近部族的世仇。

国家民事司法制度的缺点

不管是律师、法官、原告还是被告都常讨论国家民事司法制度的缺点。以美国的制度而言,问题之一是缠讼多年,一起案件常常会拖上5年。这是因为刑事案件优先,原本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可能被调去审理刑事案件。例如,在我写这段文字时,我居住的洛杉矶河边郡法院忙于审理刑事案件,所有的民事案件暂不审理。这一拖可能就是5年。在新几内亚,马洛意外撞死比利那起案子5天就解决了,但在洛杉矶一起案子往往拖了数年仍无结果,对原告和被告而言都是漫长的折磨。(话说回来,如果马洛那起案子不能协调成功,演变成部落战争,战事也可能持续5年以上。)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另一个缺点是,除非合约明确规定,否则大多数案件都不会要求败诉的一方替胜诉的一方付律师费。比较富有的一方因而经常以诉讼费用高昂来威胁另一方,采取拖延策略或不断申请证据,耗尽另一方的财力。如此一来,对比较富有的一方当然有利(不管这一方是原告还是被告),让另一方有和解的压力,被迫接受不好的条件。如果民事司法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一方所有的损失,败诉者不必为对方负担律师费用实在不合理。反之,英国等国的司法制度则要求败诉者至少必须负担一部分胜诉者的律师和诉讼费用。

关于国家民事司法制度,还有一个缺点,也是最根本的一个,即只考虑到伤害,而忽略双方的感受。即使发生纠纷的双方是陌生人(如相撞两车的驾驶员),在官司之后不会再见面,如果能让双方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觉,了解对方的动机,将心比心,可能就不会造成毕生的遗憾,即使是在一方杀了另一方的近亲这样极端的案例中也是,如马洛的雇主吉迪恩与比利父亲的沟通,或是参议员爱德华·肯尼迪为女性友人科佩奇尼的死[5]亲自向其父母致歉。

最糟的是,不知有多少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像是已有子女的夫妇闹离婚、为了财产继承权反目成仇的手足、产生纠纷的生意合伙人或邻居。法律诉讼不但无法使双方重修旧好,而且会使双方关系恶化。这样的故事不胜枚举。例如,我有一位好友和她的姐姐因为哥哥与父亲的财产继承权官司被传唤到法庭作证。继母因她们的证词怀恨在心,甚至对我的朋友和她姐姐提起诉讼。两姐妹发誓,有生之年绝不再和哥哥说话。

这个缺点通常可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是我们没有足够的调解人和民事法官。此外,调解人往往训练不足,民事法庭也常面临人员与经费短缺的窘况。结果,闹离婚的夫妻常常只能通过律师来沟通。只要你去过几次民事法庭就能了解纠纷双方的关系会变得多恶劣。夫妻双方及其儿女和他们的律师到了法庭之后,常必须待在同一个等候区,为了遗产继承权对簿公堂的家人也一样。如果双方在同一个等候区怒目相视,觉得很不舒服,如何能够成功调解?以离婚诉讼而言,孩子就像夹心饼干,在父母之间左右为难。

法官可要求双方在正式审判进行之前召开调解会。但是,调解人得花很多时间,而且要有技巧才能使双方达成和解。如非强制和解,需要的时间通常会更长。即使发生争端的双方日后不会再接触,调解成功也可减少司法系统的负担:除了使双方减少诉讼费用,也可避免对判决不满的一方在日后继续上诉,就此缠讼多年,饱受巨大的经济与心理压力。

如果国家愿意拨出较多的经费给司法调解人或民事法法官,也许很多因离婚或遗产分配引发的纠纷不必花那么多钱就可解决,也不必耗费那么长的时间,双方的感受也不会那么差。如果希望离婚的夫妻能有选择,通过民事法庭,由已退休的法官来处理,即使法官的聘请费很高,但与正式诉讼的律师费相比,还是可省下不少钱。法官在这里的主要任务是调解,设法找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条件,而不会像今日民事法庭的法官急着结案。听证会也可准时举行:双方在规定时间出席即可,不必因为法官因前一起案件审理延误,让当事人在法庭外苦等好几个小时。

我不想夸大调解的好处,也不是指什么案件都可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本身也有不少问题:首先,调解的结果可能因为保密而无法成为判例,也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其次,发生争端的双方都知道,如果调解失败,还是必须进行正式诉讼;最后,很多发生争端的双方都希望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说法,不希望遭到强制调解。

1984年12月22日发生于纽约、轰动全美的戈茨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一个名叫伯恩哈德·戈茨(Bernhard Goetz)的男人被4个年轻人包围,戈茨以为4个人是抢匪,于是拔枪射杀了这4个人。他宣称是为了自卫才这么做,但被陪审团以意图谋杀的罪名定罪。这个案件引发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有人赞扬他有勇气反击,然而还有一些人则认为他反应过度,自行执行裁决。后来,我们才慢慢了解这个事件的背景:其实,戈茨在案发4年前就曾遭到三个年轻人抢劫,那几个人不但穷追不舍,还把他打个半死。其中一个歹徒落网后,竟然宣称他曾被戈茨攻击过。法院于是要求戈茨和那个歹徒进行调解。戈茨拒绝了。没有人告诉戈茨,那个歹徒后来犯下另一桩抢劫案,被捕入狱。戈茨对司法很失望,法律不但没保护他,还要他和坏人调解。他在心灰意冷之下买枪自保。类似案件虽不常见,但足以突显一个事实:我们的法院因为无法处理过多的案件,可能强制原告与被告和解。不过,调解也不是一无是处,不少案件都可利用调解顺利解决,只是我们在这方面的努力还不够。

最后,关于调解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心情,我将引用我的律师友人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马克·格雷迪(Mark Grady)的见解:“很多人都反对国家干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只有‘好管闲事的国家’会这么做。如果国家要强行修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情感,人民的自由也就受到威胁。国家如何强迫人民和做错事的人化解歧见?反之,被害人应该有权要求国家为他们伸张正义,将坏人绳之以法,不要让他们逍遥法外。”

格雷迪又说:“然而,在庞大的国家社群中,人与人关系疏远,要让司法系统运作、发展、发挥作用,我们已付出很大的代价。但新几内亚仍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同时保存我们司法系统原有的功能。只要某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为了审理这起案件,我们的国家和当事人都必须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何不在司法途径之外另辟蹊径,让双方和解呢?这只是多提供给当事人一个选择,让他们解决争端,而非废除正式的司法途径,如此一来,双方或许都能获得更大的好处。当然,我们也必须考虑调解的缺点。如果被迫调解,不但个人尊严和自由会受到侵害,也可能助长施暴者的淫威,更别提公平正义。因此,调解制度必须防范遭到滥用。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可忽视调解也是一个用人性、人道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好方法。”

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

我们已经比较了国家与非国家社群解决争端的方式,也就是民事司法制度,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刑事司法制度。就刑事司法而言,我们马上就会发现国家与非国家社群之间的差异。首先,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主要是惩罚违法乱纪之人,以使人民遵守法令,确保社会安定、和平。然而,刑法的用意只在惩罚犯人,将之监禁于牢房之中,并未要求犯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其次,在国家社群中,民法和刑法是两个独立的制度,在非国家社群则合二为一,不管是犯罪、侵权或是违约,造成伤害的一方都必须赔偿被害人。

然而,刑法也和民法一样分两阶段进行。首先,法院必须评估被告是否有罪。其次,有罪与否其实并非黑白分明,罪名也因犯罪情节严重与否而有所不同,如杀人案可分为预谋杀人、警方执勤杀人、预谋绑架演变成杀人、冲动杀人、误以为有人威胁要杀害自己而杀人、一时因精神失常而杀人等,每种都有不同的刑罚。事实上,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告在进入审判之前,都可通过认罪协商——与法官或检察官针对量刑的部分协商,而获得减刑或缓刑。如果案件已在法院审理,法院最后一定会做出有罪与否的裁决。如前述内斯勒案,埃利·内斯勒枪杀德赖弗是为被性侵的爱子复仇,也赢得了大众的同情,最后还是被判故意杀人罪。相比之下,非国家社群对伤害或损失的看法则不是这么分明:是的,我杀了这个人,但是这个人罪有应得,因为他伤害了我的孩子(或是他姑表杀了我叔叔,或是他的猪践踏了我的菜园),而他竟然拒绝赔偿我的损失,因此我不欠他的(或我不必偿还他那么多)。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下一个阶段即是惩罚,也就是令被告服刑。惩罚的目的有三个:威慑(致使被告不敢再犯)、使其得到报应,以及使之改过自新。然而,非国家社群处罚恶人的目的却不同,主要是使被害人得到补偿。就算德赖弗被判刑入狱,埃利·内斯勒和她的儿子也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威慑是让恶人伏法,以儆效尤,并避免更多的人受到伤害。至于被害人或罪犯双方及其亲戚的希望或意愿,则不在法官考虑的范围内。

国家与被害人的着眼点可能大不相同,如轰动一时的名导罗曼·波兰斯基(Roman Polanski)性侵幼女案。1977年,波兰斯基在洛杉矶被控对一个名叫瑟曼莎·盖默的13岁少女下药迷奸。事发之后,波兰斯基通过认罪协商,承认犯罪,罪名则改为较轻的与未成年少女非法发生性关系,但在判刑前,他却弃保潜逃,之后一直待在欧洲,直到2009年出席瑞士电影节才被瑞士警方逮捕。美国要求瑞士将波兰斯基引渡回美接受法律制裁,但遭到瑞士司法部的拒绝。当年的被害人盖默已经40多岁,她表示已经原谅波兰斯基,不再追究这件事,甚至请求撤销控告。尽管被害人如此要求,负责此案的检察官仍然坚持立场,如《洛杉矶时报》社论所述:“审理波兰斯基一案的目的并非为被害人讨回公道,或是让她觉得这件事终于可以做个了结。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是为该州人民执法,即使盖默女士对被告不再心存怨恨,并不代表被告不会危害其他人……犯罪者伤害的不仅是个人,更是整个社群……犯下重罪的人应该接受审判,如果定罪,更该面对刑罚。”

惩罚的第二个目的是使坏人得到报应,国家借此宣示:“国家已使罪犯得到惩罚,因此被害人不可自行伤害罪犯。”在美国,被告的监禁率高于其他西方国家,受到的处罚也比较严厉。至今,在西方国家,只有美国尚未废除死刑。被判长期或无期徒刑的犯人很多,但在德国只有罪大恶极者才会被判无期徒刑。(如德国有一位号称“死亡天使”的护士,自称不愿看到病人受苦而为28个病人注射致命药剂。)另外,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半数以上的州法院(包括加利福尼亚州)都执行“三振出局法”,对犯第三次罪的累犯延长监禁时间。尽管第三次犯法只是偷比萨的小罪,也得加长服刑时间。结果,加州花在监狱管理上的费用直逼政府在高等教育方面投入的钱。加州居民认为这样的预算分配可谓本末倒置,也是差劲的经济政策。人才为经济之本,政府该多把钱花在高等教育上,让人民找到报酬更好的工作。此外,可以缩短轻罪犯人的刑期,多投资在犯人的改造计划上,引导他们培养一技之长,在出狱后得以很快重返社会,从事有意义的工作,如此也是振兴经济之道。再者,我们还不知道在重刑之下,是否可遏制犯罪。

刑罚的最后一个目的就是使罪犯改过自新,让他们能返回社会,过正常生活,并对社会有所贡献。犯人数目过多,监狱人满为患,只会消耗社会成本,成为国家沉重的负担。改造计划也是欧洲狱政的焦点。例如,德国法律规定犯罪纪录片不可明确透露犯人的身份资料,如此一来,犯人才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出狱后也才能重返社会——这要比新闻自由或大众的视听权更重要。这样的观点是否反映了欧洲人比较慈悲,注重人的尊严,而非着眼于伸张正义和言论自由?此外,欧洲的改造计划是否真有成效?目前看来,以恋童癖的案件而论,成效似乎差强人意。

修复式正义

到目前为止,就国家刑事司法的目的而言,并未顾及被害人的需求,如民事司法会设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而非国家社群解决争端的目的在于修复关系,让双方得以放下仇恨,接受协调的结果。但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能会请被害人或其亲友在被告的面前陈述他们的感受,让被告愿意认罪。至于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有些国家虽有补偿金制度,但这笔钱犹如杯水车薪。

以美国当代最受公众关注的辛普森案为例。足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害他的前妻妮科尔和她的朋友罗恩·高德曼。经过长达8个月的审理,辛普森被判无罪。虽然妮科尔和罗恩的家人对辛普森的民事求偿胜诉,法官判辛普森必须赔偿4 300万美元,他们却没能拿到这笔钱。其实,即使民事求偿获得胜利,因大多数罪犯都不富有或是没有可观的资产,原告很少能顺利拿到赔偿金。在传统社群,由于集体责任的观念,被害人能获得赔偿的概率反而比较高。以马洛的案子而言,不只是肇事者本人,他的亲戚、族人、同事也都愿意帮他筹措赔偿金。反之,美国强调个人责任,必须由肇事者或被告自行负责。如果我是新几内亚人,我的表哥被他的老婆抛弃,我就可以和我的表哥一起向我表嫂求偿,要回当初我在他们结婚时给他们的礼金,但在美国社会,我表哥要结婚是他个人的事,我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还有一个做法是以弥补罪犯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为着眼点,使被害人或其亲人和罪犯得以和解修好,也就是修复式正义。从修复式正义的观点来看,罪犯不但伤害了个人,而且对社区和国家造成危害,因此主张不以惩罚和矫正为处理罪犯的核心,而是以发现问题、弥补损害、治疗创伤等方式处理犯罪问题,希望被害人和罪犯面对面恳谈,共同参与修复及治疗,而非将被害人和罪犯隔离,请律师代为传达意见。这种做法鼓励罪犯负起责任,另外也让被害人陈述自己的感受。罪犯和被害人(或其亲人)可在有经验的协调者的面前会面。协调者会先把规则说清楚,例如不可打断对方说话,也不准口出恶言。被害人与罪犯面对面地坐下来,看着彼此的眼睛,轮流讲述自己的人生、感受、动机,以及案件对生活的影响。罪犯将可亲眼瞧瞧自己已经造成什么样的伤害,被害人则可借由这个机会了解罪犯是个什么样的人、犯罪动机为何,而不是把他们当成罪大恶极的恶魔,无法理解他们为何会做出这种事。罪犯可能也会反思,想想自己为什么会走上犯罪之路。

例如,加州有个被害人的妻子41岁的帕蒂·奥赖利和她的妹妹玛丽曾与49岁的犯人麦克·艾伯森见面。麦克因杀害帕蒂的丈夫丹尼被判14年徒刑,已服刑两年半。麦克是在丹尼骑自行车时开卡车从后面将他轧死。在长达4个小时的谈话中,帕蒂告诉麦克一开始她心中对他充满仇恨,回想起她丈夫的遗言,她就悲痛万分。她永远也忘不了,警员通知她和两个女儿丹尼死亡那一刻的情景。她现在每天仍思念丹尼,只要听到收音机播放某一首歌,或是看到有人骑自行车,她就会想起丹尼。麦克则告诉她,他从小被父亲性侵,后来染上毒瘾,背部曾摔伤,案发那晚,他没有半颗止痛药可以吃。他打电话请女友帮忙,但遭到拒绝。他喝了酒,然后醉醺醺地开车到医院。他看到有人在他前面骑车——他承认他是故意撞死丹尼的,因为那时他心中满是怒气。他不但对他父亲愤怒,也气他母亲,因为她没阻止他父亲伤害他。谈了4个小时后,帕蒂有了结论:“原谅很难,但不原谅更难。”接下来的一周,她终于有如释重负之感,而且觉得自己很勇敢,可以和撞死她丈夫的人面对面,让他睁大眼睛看他一手酿成的悲剧。接下来,虽然麦克不时陷入沮丧,觉得整个人像被掏空似的,但因帕蒂愿意见他、原谅他而觉得欣喜。他床头放了张帕蒂的女儿西沃恩送他的卡片,上面写着:“艾伯森先生你好,今天是8月16日,9月1日是我的10岁生日。我想让你知道,我已经原谅你了。虽然我还是很想念我爸爸,但思念是一辈子的事。希望你平安快乐。再见。西沃恩上。”

这种修复式正义的做法已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的多个州实行了20年。目前仍有一些实验还在进行,例如,是否该让罪犯和被害人见面,或是由亲友、老师等人陪同;双方见面的时间点该在早期(犯人被逮捕之后),还是比较晚的时候(犯人已入狱服刑,如帕蒂和麦克的案例),以及罪犯是否努力赔偿被害人。至于结果,目前已有许多非正式的记录。研究人员也在对照实验中将犯人随机分成两组:一组参与修复式正义计划,另一组则不参加这类计划,然后统计、评估结果。研究结果显示,参与计划的犯人再犯率较低,如果再犯,罪行也比较轻微,而被害人的愤怒和恐惧感也有所减少,安全感增加,心情也会逐渐平复。正如我们所料,如果犯人愿意见被害人,了解自己造成多大的伤害,结果会比较好;若是法院强迫参加,结果则比较差。当然,对所有的罪犯和被害人而言,修复式正义并非解决一切的万灵丹,而且需要有经验的协调人员在旁协助。实际上,有些被害人面对罪犯就像再做一次噩梦。罪犯毫无悔意,也不道歉,如此一来对被害人犹如二度伤害。虽然修复式正义并不可取代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只是处理犯罪的另一种模式,但是看来对社会关系的和谐大有帮助。

国家司法制度的优点及代价

我们已详细比较国家与小型社群解决争端的方式,至此可以得到什么结论?从一方面来看,就争端的解决而言,我们不可对小型社群的做法抱持过于天真的看法,认为他们的做法可圈可点,夸大其优点,认为国家政府的司法系统一无是处,充其量只是必要之恶。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很多小型社群的一些做法仍值得我们学习、采纳。

为了避免误解,我必须再次强调,即使是现代国家社群有时也会采用传统部落社群解决争端的机制。例如,我们如果在购物时与店家发生纠纷,大多数人应该都不会立即去请律师或把对方告上法庭。我们通常会先与店家讨论、协调。如果过于气愤或觉得一己之力薄弱,也许会请朋友出面,代为协调。前面已经提过,工业社会里有很多职业团体都有一套解决争端的办法。至于在乡村或人口稀少之地,由于人们互相认识,期待关系能够长久、和睦,因此有强烈的动机解决争端。争端不解决,社会压力也会很大。即使我们请律师帮我们解决纠纷,也希望通过律师的斡旋别跟对方撕破脸,像是离婚官司或是合伙人之间的纠纷。除了巴布亚新几内亚,还有不少新成立的国家或小国依然照传统方式解决纷争。

有了这样的了解,我们再来看国家司法制度的优点。事实上,所有传统小型社群的根本问题在于,武力并非专属于一个中央集权机构,无法遏止成员作乱或互相杀戮,也无法避免他们利用暴力来寻求正义。但以暴制暴只会陷入恶性循环,如我们将在下面两章看到的,大多数小型社群因此长期陷入暴力与战争,无法自拔。国家政府或强大的酋邦因握有独一无二的武力权,可破解这种恶性循环。当然,我不是指任何国家都能成功阻止暴力,而且我承认国家可能使用武力对抗自己的人民。大抵而言,国家的控制越有成效,非国家形式暴力的能力就越有限。这也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个优点。

国家政府本身具有很大的优势,这就是为何大型社群的成员互不相识,还是会发展为强大的酋邦,并更进一步演变为国家政府。虽然我们认为小型社群解决争端之道有可取之处,我们不得不提醒自己,这么做的结果有二:一是和平解决;二是如无法和平解决,则会陷入暴力与战争。国家解决争端也有两个结果:一是和平协调;二是若协调不成,则进入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来解决。即使是最可怕的审判也远比内战或血腥复仇要好。小型社群由于不想走上战争之路,因此喜欢私下协调、修复关系。

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二个优点和权力关系有关。如果小型社群的成员与人发生纷争,认为自己的力量不足,则会寻求其他人的支持。我因此想到关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一篇很有影响力的文章,即《在法律的阴影下谈判》(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Law),阐述了进行谈判的双方虽然都知道如果协调破裂,最后还是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在小型社群,成员之间的谈判、协调则是“在战争的阴影下”,双方知道协调不成就会演变成暴力冲突或战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谈判的筹码,双方都会极力拉拢盟友,万一开战才不会势单力薄。

理论上,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以人人地位平等为前提,不会让有权有势或是富有的一方占尽便宜。但我想每个读者会立刻发出不平之声:“这是理论,但是……”的确,诉讼当事人如果富有,不管涉及民事还是刑事案件,胜算都比较大,因为他们可雇用高价律师和专家证人,并通过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迫使对方的诉讼费用提高。一些有钱人提出的诉讼即使对自己没多大的好处,却可逼迫穷困的对方投降。再者,美国有些州的司法制度有漏洞,明显利于有钱有势者,这也常为人诟病。

不管在国家的司法体系还是小型社群中,权贵人士都享有特权,但至少国家有能力保护弱势的一方,小型社群则做不到。在管理效能良好的国家,弱势的受害人仍可向警方报案,伸张其冤屈。例如,贫穷的生意人如与合伙人发生纠纷仍可通过法律程序要合伙人依循合约;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也可由法院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他服务;原告即使付不出律师费,如有很大的把握可获得胜诉,也有律师愿意为其辩护,事后再从得到的赔偿金中抽取一部分报酬。

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三个优点为明断是非,使坏人接受法律制裁,并遏制违法行为。这样的制止作用不只是国家刑法制度的目标,也是民法制度的目的,借由判别伤害的成因与责任,让人民知道如犯法必须面对什么样的赔偿与刑责。以马洛意外撞死比利的案件为例,如果是在国家司法制度之下,马洛的律师可以声明比利之死不该由马洛负全部的责任,毕竟他开车小心谨慎,会酿成这样的事故,主要是因公交车的司机没注意来往的车辆就让比利下车。再者,比利的叔叔甘金普也不该在马路的对面等他,让幼小的比利独自穿越马路。洛杉矶也曾发生类似案件:有一个小男孩为了买巧克力甜甜圈而被车撞死。卖巧克力甜甜圈的是赫姆烘焙坊的餐车。小男孩请餐车司机等他一下,他家在对面,他得过马路回家拿钱。司机答应了,车没开走,但小男孩过马路的时候却丧命于其他车下。结果,赫姆烘焙坊的司机因未注意小男孩的安全而被告上法庭。

这类案件促使国家社群的成员时时留意自己的疏失是否会导致意外,而为自己带来刑罚。虽然比利的族人已与马洛的同事私下和解,新几内亚的成人和公交车司机却不会因此心生警惕,注意儿童穿越马路的安全。在洛杉矶这样的大城市,交通极其繁忙,开车族人数高达数百万,大多数人开车都非常小心,车祸发生率很低,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司法系统的威慑力。

我要在此澄清一点,以避免产生误解:我并非认为国家司法制度皆优于小型社群解决争端的方式。国家司法制度为了保有上述三个优点,也得付出代价。国家刑事司法主要是为了达成国家的目标:减少私人暴力、使人民守法、保护社会大众、犯罪矫正与罪犯改造,以及惩罚、威慑犯罪。因此,个人目的、关系修复与当事人的感受并非国家司法制度的着眼点。此外,国家司法制度还有其他缺点,如刑事司法制度对被害人的补偿不足,民事诉讼审理耗时,让当事人心力交瘁,对个人财物或精神损失的补偿有限,律师费高昂,缺乏协调机制等。

国家也许可以效仿小型社群解决争端之道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我们的民事司法系统而言,我们也可多投资在协调人员的训练与雇用,并聘用更多的法官。我们的确应该在协调、和解方面多加把劲儿。以刑事司法系统而言,修复式正义则是我们可以努力的方向,我们可进行多一点儿的实验,并评估是否该采用欧洲重矫正、轻处罚的模式,以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祥和,从而提升国家经济。

上述提议,很多专家、学者都讨论过,每种实践起来都有其困难。我希望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小型社群解决争端之道,将可借鉴之处融入我们的司法体系。

[4] 基那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所使用的货币。——编者注 [5] 1969年肯尼迪在马萨诸塞州开车,意外落桥,坠入河中,女性友人科佩奇尼因此死亡。爱德华·肯尼迪逃生,10个小时之后才报警。——译者注
《昨日之前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