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Ⅰ 他们该吃人吗

震惊世界的海难食人案

前一阵儿有一部热映的电影,李安导演拍的《少年派的奇幻漂流》,你还记得电影里面那头老虎吧?最后饿得皮包骨头。但是因为和这头老虎共同生存的恐惧,帮助少年派撑下来了那段日子。

“木犀草”号(达德利手绘草图)

“木犀草”号救生艇

这个老虎的名字叫理查德·帕克,好像给一头老虎起个名字嘛,随便取一个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在这个名字当中作者是饱含深意的。要知道,理查德·帕克这个名字不仅属于这头老虎,它还曾经属于地球上一个真实存在过的一个17岁的少年。这集我们“罗辑思维”就从这个少年和他的遭遇讲起。

那是1884年,英国有一艘叫“木犀草号”的船开到了距非洲最南端好望角西北大概2600公里的地方,突然遇到海难,船迅速沉掉了。当时船上有四个人乘救生艇逃生,船就是在《少年派的奇幻漂流》里的那种救生艇。一个救生艇上能有多少食物和水啊。十几天之后这四个人就绝望了。炎炎夏日,在广袤的大西洋上,周边根本没有船路过,谁都不知道上帝这回会不会饶得过他们。就这样,几个人漂流了十几天,一直到7月20号这一天。

这时船上身体最弱的这个叫理查德·帕克的17岁男孩就开始生病。他这一病啊,实际上所有人都明白了,大家的生命到这一天开始倒计时,因为最弱的那个人已经开始走向死亡的边缘了。三天后理查德·帕克就人事不知了。那剩下这三个人都是老男人,岁数要大得多,他们就开始琢磨怎么办。如果换了你,我不知道你会想出什么办法,反正他们想出了一个办法:这个孩子反正要死了,那就把他杀了,吃了,没准我们还能多撑几天,没准就在这剩下的几天有船来救我们呢!

其中有一个人他从头到尾都不表态,也不参与这个事儿。剩下两个人,一个人摁住这个少年的腿,一个人向上帝祷告之后,用一把匕首把这个少年杀了。然后这三个人,包括那个一直不表态的人,开始吃这个孩子的肉。历史就这么巧,两天之后就有船路过把他们给救了,这三个人绝处逢生,就坐其他的船回到了英国。

回到英国之后,这三个人没觉得这个事儿是什么大事儿,这孩子已经快死了,我们不吃他也会死,我们是在绝境下做出这样的选择,无可厚非。于是在海关就把这个事儿给说了,说我们这趟不容易啊,我们是靠吃人才撑下来的啊。当时那个海关官员说:哦?吃人呐,你们还杀人啊?这文明世界的人一下子就觉得,这个事情那怎么处理啊?先逮捕吧!至于你们该不该杀人,该不该吃人,交法庭去判断。

网友点评

@sangminqi:

当人类看到蚂蚁的社会的时候,感叹它的伟大。竟然可以为了种族的延续誓死保卫作为种族核心的蚁后,即使牺牲性命,牺牲小我成全大我。但是人类又会说我们不会像蚂蚁那样活着,庸庸碌碌。没有一点自由,没有一点自我的意识,这个物种还不如灭亡算了。可是我敢说人类灭亡以后几千甚至几万年以后蚂蚁还会继续生存着。到底谁对谁错呢?我看不明白。

这就造成了1884年在英国法律史上非常著名的叫“海难吃人案”,这个案子在法律史上很有名,陪审团制度的成型就跟这个案子有关。我们就说结果吧。最后陪审团、法庭判定他们有罪,接着就判了死刑。当然在判死刑之前,实际上当时整个英国舆论界已经开始关注这个案子。大量的人说罪不至死啊,换了你你能怎么样呢?他们太可怜了,好不容易用一条命换回了三条命,难道我们还会要再把这三条命再杀死?这样那个孩子不白死了吗?这样的舆论充斥了英国的媒体。

公元1900年,一位名叫托马斯·达德利的英国人在澳大利亚病逝,成为当地第一个死于黑死病的人。他就是在那个船上没有表态的人。

当然,法庭在判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个人估计他们已经知道后续该怎么处理了。果然案子判完之后,英国女王就用她独享的元首特赦权力把这几个人给赦免了。虽然赦免死罪,但是要求这几个人坐六个月的监禁。那最后这剩下来的两个被告加一个证人(证人就是那个声称自己不吃的那个人)就这样过关了。后来,他晚年移民到澳大利亚,但是一直到死他都认为他是被冤枉的,他不应该被判罪,即使被赦免,他也认为他无罪。这个人叫达德利。

这就是法律史上的一个案子,是非曲直各位自己去判断。

史上最佳虚拟案——“洞穴奇案”

到了1949年的时候,哈佛大学法学院有一位叫富勒*的教授,他在《哈佛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很有意思,它构想了一个虚拟的案件:两千多年后,有一个纽卡斯共和国,这个国家里面发生了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实际上就脱胎于刚才我们讲的海难吃人案)。

有几个人跑到深山里一个洞穴去探险,结果突发地质事故,他们被埋在洞穴里了。外面的人就只好开始往里掘进救人。但是因为气候特别恶劣,地形也不好,导致了几个营救队员死亡。最后人们发现要挖到那几个人藏身的地方大概还需要十天。在洞穴里的那些人带了无线电设备,他们就跟外面的医生联络。第一次联络的时候他们向医生报告了身体状况,每个人的血压、体温等等状态怎么样。然后他们就问外面的医生,你们什么时候才能挖进来?医生说估计还得十天。然后里面的人就问外面,我们现在这个状态没有水、没有食物,我们还能不能撑够十天?医生说,我必须得说实话,肯定撑不到,然后那头无线电就沉默了。

小编补充:富勒学说的基本思想是:在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为了正确认识法和道德的关系,首先应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无法迫使一个人达到他力所不及的优良程度。

又过了几个小时,无线电又打开了,里头的人说假设我们用抽签的方法来选出一个人,我们其他人把这个人杀死并吃掉,我们能不能再撑过十天?医生一听这个问题就傻了,文明世界的人吃人啊!医生非常虚弱地回答:理论上你们能撑下来。里面的人又接着说,我们能不能得到文明世界的允许干这样一件事情?这句话一问,外面的人都沉默了。

谁敢回答?说能吃?那这人是你同意杀的;说不能吃,那里面人是你杀的。谁都不敢说话。好,你们不说就不说,里面的无线电又沉默了。几天之后当救援队把这个山洞打开,发现果然少了一个人,显然是被吃掉了。这就是著名的后来在法理学历史上称之为史上最佳虚拟案件的“洞穴奇案”。

当然,作为一个法学家富勒教授设想这么一个案子不能到这儿就算完,他得设想后面的法庭判决。

初审法院二话不说,吃人全部死刑。然后这几个人就上诉,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五个首席大法官,前面四个大法官对初级法院这个判决是两个是反对、两个是赞成,轮到最后一个法官时,意味他的票是决定票了。最后这个法官说这是什么破案子,我太纠结了,我不判了,我辞职!所以就导致最后是二比二打了一平手。既然上诉之后是平局,那就是意味着维持初等法官的判决。所以,这剩下来的几个人就被执行了死刑。

小编补充:联邦最高法院是独立于总统和国会的司法部门,是联邦制国家所特有的法院,下面有首席大法官和法官,拥有联邦司法审查权。是三权分立的结果,就美国来说,美国最高法院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成立的法院,它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

罗胖每日微信精选

△吃饱了

中秋一过,中国的舆论界又开始上演固定戏码,就是讨论关于月饼的各种浪费问题,其中有各种痛心疾首的表情啊。我小时候和这些人一样,对浪费是深恶痛绝的,曾经独立在寒风中咬牙切齿的看着满街奔忙的汽车,想想里面的人都在干什么。有的人可能是接老婆下班——哎,你老婆没腿么,不会自己回家么;有的人可能是去走亲戚——哎,有什么必要非得每个月都去走亲戚,一年一次不行么;最可恨的是开车闲逛兜风的人——你们这得浪费多少汽油啊。鉴于现在全球能源的紧张局势,以后每个人开车出门都应该先向政府申报理由。理由不正当不必要的,一概驳回不许出门。多少年过去了,我才知道当年的这些想法有多么的浑蛋。

案子就是这样,但是之所以这个案子能成为最佳虚拟案件,就是因为它带来法律界大量的纷争。我见过一本专门讲洞穴奇案的书,里面搜集了15份判决书,就是各种各样的法律工作者当自己是大法官,拟出来的判决书。我相信在各种各样的法学课堂上老师可能都会布置这样作业,让学生当法官拟一份判决书。我估计关于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有无数份。

好纠结的法律

那这个案子让我判会怎么判呢?我不懂法律,我也不知道法学家是怎么想的,我觉得很简单,无罪啊!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是改造这个社会并预防未来的罪恶的。我们假设这几个人知道他出来之后一定会被判死刑,那一刻可能他们还会吃。因为只要能活几天,只要未来的生命还处于不确定性当中,眼下的事他就可能就会干。当然这是我一个法学外行的说法,我这不当数。

有意思的是法律的专家的意见,尤其是富勒教授自己拟的法官的四份意见很有意思。其中有两份赞成初等法院的死刑判决。道理非常简单,就是我们法官就是执行法律的,至于其他的人怎么看这件事情我们不管。我们判决死刑之后总统会不会给他们特赦,这我们不管。我们法官就干我们法官分内的事儿,我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们就干这事儿。

而另外两个法官提出来的观点不一样,其中有一个福斯特法官的观点就非常具有代表性。他说法律只能适用我们文明世界,我们每个人共同生活,彼此联系,所以我们要制定法律来规范我们的生活。可问题是当这几个人被埋在洞穴里的时候,他还是在文明社会吗?我认为他们已经回到了蛮荒时代,他们与世隔绝了,他们自己自成一个社会。我们文明社会的那些法律,还能适用于他们吗?

网友补充

@肖麒麟18238:

罗尔斯的《正义论》给出了“无知之幕”的概念,符合设定场景中重归原始社会,也即“无知之幕”中。在“无知之幕”中可以不适用文明社会的法律,但抽签规则必须符合基本的契约精神,这里被理解为被吃的人必须参与契约之中,如果其在初始时拒绝参与契约,即对合约的反对,结果是其他参与人被宣判无罪。“男孩吃人案”应该是违背契约精神的,判有罪合情合理;“洞穴案”符合契约精神,可以酌情轻判。而在现在的法理中对“紧急避险”原则的运用也是难以确认,罗尔斯“无知之幕”给我提供了一个新的法理方向!

你如果把他们看作一个单独的蛮荒社会的话,你会发现,他们几个人那就是契约。在蛮荒社会,契约就是天大的法,就是法本身啊!如果我们几个人决定,说我们抽签,抽签完了之后我们决定把谁杀了,如果这个人再认赌服输的话,那他们的契约就是他们社会的法律,所以他们是遵法守纪的啊!我们怎么能用我们文明社会的法来判断他们呢?

我觉得,不管这个福斯特法官写的判决书对不对,我觉得这个道理还真的有点儿能说服人,所以在法理学这样的一个枯燥的课堂上,非常感谢富勒教授能够给我们提供这么一个有趣的案例,可能这个问题在多少年之后都探讨不清楚,但是它会有永恒的魅力。

可我今天在“罗辑思维”恰恰想提出一个相反的问题:在蛮荒社会里,我们可以根据契约牺牲一个人,然后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在文明社会里,我们可不可以这么做呢?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去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呢?

罗胖荐书:《洞穴奇案》

作者:【美】皮特·萨伯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2009-6

推荐语: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罗辑思维2:有种、有趣、有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