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 |人的角色在哪里|

天灾,还是人祸?这是近年所有大型意外发生以后,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一方面,总是有人想强调天灾的自然,不可预料与非人力可阻;另一方面,又总有人想在貌似最自然的意外里追查出人为错误因素。似乎一场意外若非天灾,即为人祸,中间没有任何灰色地带,只有非此即彼的选择。

天灾与人祸,这套二分模式是我们感知意外灾害的基本框架,也是我们应对灾难的思考习惯;然而它未必就是我们预防灾难和解决灾难遗害的最佳反应,它甚至还会阻碍大家防灾救灾的工作。面临灾难,我们惟一该考虑的就是风险的管理,而不是追问它的属性是不可避免的自然天灾抑或完全人为的过错。因为任何性质的“人祸”都可能有预料之外的机遇变化,而任何类型的“天灾”也都有可以事先安排的准备。强行把意外分类为天灾和人祸,只对责任的追究有用,却无益于意外的防止和善后。

就以最不可预估的“天灾”地震为例吧,虽然科学家目前为止仍无法确切掌握地震发生的时机与强度,但这是否表示大家就什么事都用不着干,坐着干等呢?当然不。我们可以在地震频发的地区对建筑物的防震措施设定特别高的标准要求,制定一套地震发生时的紧急应变方案,甚至要学校和各工作单位定期举行震灾演习。尽管我们不知地震何时发生,也不知它有多么强大的破坏力,但是我们可以在事前尽力做足一切资源许可范围内的准备。万一灾难发生,而真要追究责任的话,这个责任的归属看的就不是灾情严重的程度,而是管理当局是否已按原定计划做好所有预备工作了。

例如山东华源煤矿的溃水事件,我们要检视的就是有没有防止这种灾难发生的措施。很多人都说这次煤矿矿井的进水事件是一种从前想象不到的矿难类型,料不到下大雨也会酿成矿难。但是,如果我们不把它看作“矿难”,而把它定位为“暴雨成灾”的话,情况又会有何不同呢?

首先,我们要检查的是当地有没有一套暴雨警戒制度,按不同规模的降雨量定出不同层次的警告。然后,我们要检查的是这些不同层级的警告又有没有附带一些规定,要求某种工作或某种活动必须在暴雨达到一定层级时自动中断。以香港为例,天文台把暴雨警告分成了“黄雨”、“红雨”和“黑雨”三种级数,当“黑雨”警告发出之后,整个城市都要停工停学,而位处低洼地区的活动就更不用说了。泰安市以至于整个山东省有没有类似的机制呢?如果有的话,为什么它没有被贯彻执行?如果没有,为什么没有?将来又要不要设计一套各型天灾的分级预警系统和相应的应变方式?与其缠着“天灾”和“人祸”的问题不放,还不如切实吸取教训。

说完灾难的定性问题之后,我们再来重新思考受灾范围的定义。遇上灾难,我们通常只把注意力放在直接受到生命威胁的那一群人身上,却忽略了这些直接受害人的周边范围。就以矿难来说吧,大家最关心的当然是还被困在井底的那些工人。但是从更大的范围思考,受害的其实远远不止这些工人;从某个意义上讲,就算煤矿的经营者也是受害者,因为他们遭到了经济上的损失。但是在这一切周边的受害人之中,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工人的家属。

若是把遇难工人的家属也看成是受害人,而且是受灾情况仅次于工人的这么一种人的话,所谓的救灾工作就一定也要把他们当作对象了。换句话说,有待拯救的不只是矿井下的工人,还包括了他们的家属。他们受的是什么灾呢?那可能是日后丧失了家庭的经济支柱,也可能是整个家庭情感纽带的瓦解。而在这一刻,他们面对的最大打击肯定是心理上的创痛。

我们要永远记住,家属不是救援工作的外来干扰,他们本身就是要被救援的受害者。在他们的家人生死未卜之际,当局就要开始援助他们了。而援助他们的最好方法就是随时向他们报告救援工作的最新情况,尽量满足他们的一切疑问和要求。此外,还要在安顿他们之余找人安抚他们的情绪。救援现场挂出“救灾抢险”一类的口号根本就是多余的。都到了什么时候,怎么好意思把时间和精力花在这种完全没有意义的虚文矫饰上头!在这千钧一发的关键时刻,哪怕是一点点的人力浪费都是失职。而隔离罹难者家属的做法,无异于扩大了灾害的范围和深度,因为他们延伸了第二受害者——那些家属们的痛苦与无助。

透过溃水这类非典型的“矿难”,我们应该学到怎样为所有的风险做好准备,又怎样在灾难发生之后降低灾害的损伤。而这个责任,绝非一句“自然灾害”就能推卸得了的。

原题为“摒弃非天灾即人祸这套二分模式”,刊于《南方周末》2007年08月29日

《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