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为什么政府控告传媒不是一个好主意|

现代法学里面有一门有趣的学科,叫做“微观法学”,专门研究那些在任何成文法例之外,最微细最日常的人类互动行为。例如排队,一般而言是没有什么法律专规管大家一定要排队上车排队买票的;但是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头,仿佛人人都晓得排队的规则,甚至还知道例外情况下最恰当的应对之道(比方说中途来了一个行动不便的人,队伍会自动让他插入)。法律以外,尚有一个广大的世界,看似无法可依,却有无数不需明言的隐形法规支撑,此乃社会运作的基石,文明之所以为文明的本质。

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最近派人到北京《法人》杂志社捉拿记者朱文娜的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愤怒。只因为这位记者写了一篇谈及西丰县县委书记“负面消息”的报道,西丰县居然就按“诽谤罪”的名义拘传她。大家首先注意到的是《法人》乃中央政法委所属的《法制日报》旗下刊物,区区一个“地方官”竟敢派员入京捉人,岂非“以下犯上”?更有法治精神的论者则依照国家法律,指出诽谤罪乃自诉案件,而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一方面承认自己没有亲自提诉,另一方面其下属公安局却出动公权力拿人,分明就是非法行动,知法犯法。

我想在这个基础上提一个假想的问题:如果张志国依法提出起诉,按正常程序去检控朱文娜的话,那又如何呢?假如西丰县公安的拘捕行动完全合法,大家的不平与愤怒是否又会因此消减呢?

我不知道其他人的想法,起码我自己还是觉得不能接受。因为在一个现代社会里,一位掌握政治资源和权力的官员受到媒体的监督是应有之义。如果他不满意媒体的报道,觉得舆论对他不够公正,他最该有的反应不是诉讼法律,而是像其他人一样依循公共空间的游戏规则,或者写信去报刊,或者召开记者会,在媒体上平等地回应质疑批评。这种做法不是法律规定的,却是现代人都明白的隐形法规,每一位政治人物都该尊重公共空间的往来方式,尊重传媒的相对独立与自主。

其实这也是最聪明的做法,因为读者并不愚蠢,只要给他们足够的资讯,给他们多方面的观点,他们自己会下判断明是非。张志国书记和西丰县的相关官员先是拒绝朱文娜的采访,平白丧失在媒体上替自己辩护的机会。等到报道出来了,又不在《法人》和其他媒体上回应澄清,反而直接动用法律和公权的武器,这岂不是在公共空间不战而败?在广大受众面前默默认错?放弃了还自己清白的良机(假如他是清白的话)?

所以在香港,台湾乃至世界上绝大部分地区,政治人物都不会轻易对传媒兴讼,因为他们晓得这不只不合现代社会的规则常识而且非常不智。假如所有的政客官员都动辄告人诽谤,恐怕全世界的记者和媒体早就给人告个遍了。当然,例外也是有的,比方新加坡,当局每逢大选就告对手诽谤,于是反对派选都不用选就先输在法庭上了。所以没有多少人会拿新加坡“民主”当真。问题是我们想学新加坡吗?依法治国固然好,文明地依法治国更好。

原题为“依法治国之外”,刊于《南方都市报》2008年01月16日

《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