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比多类型

(1931)

宋广文 译

戴淑艳 校

宋广文 修订

按语

本文从身体特征与心理特征相结合的观点出发,以力比多为基础,将人分为性欲型、自恋型和强迫型等三种,并认为混合型远多于纯粹型。而性欲——自恋型也许可视为最普遍的一种。这一分类有助于在正常与病理的沟壑之间搭起一座桥梁。

观察表明,人类个体可以通过几乎无法计数的方式达到对人性一般特性的认识。如果按照逻辑的顺序对人类众多的特性进行分类,首先必须确定分类的依据及观点。就此而言,身体特征毫无疑问地绝不逊于心理特征,最富价值的分类应该表现出身体特征与心理特征的有机结合。

然而,令人怀疑的是,我们现在是否能发现符合这一标准的类型——无疑我们以后能够做到,因为现在我们缺少依据。如果我们仅限于确定纯心理学的类型,力比多的情形应优先充当分类基础。当然,这种分类不应只建立于我们对力比多知识的掌握或假设,而应立足于现实的经验。现实的经验将澄清我们观察的混乱,并帮助我们达到对力比多的真正掌握。必须承认,这些力比多类型不应局限于身体的范畴,如果考虑到其他特征的话,我们可能会确立一套完整的心理类型,但是所有这些类型都不要顺应于临床现象。恰恰相反,它们必须包含根据我们实践判断属于正常范畴的一切变体情况。然而当它们发展到极端时,可能会接近临床现象,由此有助于在正常与病理的沟壑之间搭起一座桥梁。

既然力比多充满于整个心理器官,我们便可以区分三种主要的力比多类型。要对这三种类型给予命名远非易事,按照深蕴心理学(depth-psychology)的观点,我将它们分别称为性欲型(erotic)、自恋型(narcissistic)和强迫型(obsessional)。1346

性欲型特征很明显。属于这种类型的人其主要兴趣——力比多的大部分——在于爱,对他们来讲爱比被爱更重要。他们最怕失去爱,因此对他们所爱的人有特殊依恋。即便是从纯粹的类型上看,这种人也是极为普遍的。该类型与其他类型融合,并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进攻性,因而产生变体。从社会及文化的角度看,这一类型代表了本我(id)的基本本能需要,而其他心理因素就变成次要的了。

第二种类型,我称之为强迫型——一个初看起来很奇怪的名称。这种类型以其超我(super-ego)的主导性为主要特征(超我在强大的压力之下从自我(ego)中分化出来)。该类型的人害怕失去良心(conscience)而不是害怕失去爱。他们对内在的东西具有更大的依赖性,他们发展成了高度自我依恋的人。从社会的角度看,他们是文明的真正而又卓越的“保守器”。1347

第三种类型,名正言顺地被称为自恋型,实在是贬义甚多的一个名称。在自我与超我之间没有紧张关系(的确,就这一类型的力度而言,很难对超我做出假设),并且没有性需要的优势。该类人的主要兴趣在于自我保护,他们具有独立性并不易受威胁,其自我中充满了大量的进攻性,并随时准备付诸行动;在性生活中对爱的偏好明显大于被爱。他们给人的印象是富有“个性”(personalities),尤其能帮助他人并充当领袖,为文化的发展提供新的刺激或摧毁已有的事态。

这些纯类型很难逃脱从力比多理论推论出的怀疑。但当我们转向混合型(mixed types)时(事实上观察到的混合型要比纯类型多得多),我们感到我们有坚实的经验基础。这些新类型——性欲强迫型、性欲自恋型和自恋强迫型——事实上似乎是对我们通过分析所了解的个体心理结构的最佳分类。如果研究这些混合型,我们就会发现我们长期以来就熟悉了的特征。在性欲一强迫型中,本能生活的优势因超我的影响而受到限制;对眼前人们的物品和对父母、老师及榜样的遗留品的依恋达到了极致水平。性欲一自恋型也许可视为最普遍的一种,它将对立面联合在一起,从而使之互相调和。与其他两种类型相比,这类人的自恋中攻击性及其行为占据了主导地位。最后,从文化的角度看,自恋强迫型是最有价值的一种变体,它既有独立于外部世界的能力,又能满足良心的需要而从事各种充满活力的活动,并加强了自我对超我的抵抗。

也许当有人问到这里为什么没有提及另一种混合型——性欲—强迫—自恋型时,人们可能以为他在开玩笑,但给予这种玩笑的回答则是严肃的。尽管从理论上讲这种混合型是可能的,但它已不能作为一种类型而存在,它也许是一种极端的形态——理想的和谐体。因此我们意识到,类型现象完全源自现实,按照心理的经济性原则(economy),在利用力比多的三种主要方式中,一种或者两种受到青睐,其他的类型必然做出牺牲。

另一个问题同样可能会提出,即这些力比多类型与病理学(pathology)的关系中,是否存在某些类型具有导致神经症(neurosis)的特殊倾向?如果是这样,哪种类型将导致哪种类型的神经症呢?回答是,力比多类型的确定并未增加对神经症起因的新的理解。经验表明,任何一种类型均可以不患任何神经症而存在。以一种心理机能的主导性为依据所形成的纯类型,似乎在表现纯特征(pure characterological)方面具有优越性,而在考虑神经症的致病原因时,我们期望混合型能够提供更为有利的依据。但我认为,在未对这些类型做出仔细而认真的检验之前,还是不要妄下断言。

也许引证这样的材料是容易的,即性欲型易患癔症(hysteria),而强迫型易患强迫性神经症(obsessional neurosis),但我们同样认为这种引论是不确定的。自恋型的人受到源于外部世界的挫折后,仍会患精神病(psychosis),尽管他们富有独立性,他们也会表现出犯罪所具有的重要的先决条件。

一个并不令人陌生的事实是,我们尚不能确切地知道神经症的病因学先决条件。致病的原因无疑是挫折和内部冲突:三个主要心理因素之间的冲突;作为两性人特征结果的力比多的冲突;性欲及攻击性本能之间的冲突。神经症心理学,应该努力去发现使得本来正常的心理生活过程成为病症的致病原因。

《爱情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