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义愤理论

“琼”并不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孩子,她是卡尼曼、大卫·施卡德(David Schkade)和凯斯·桑斯坦在一次有趣实验中虚构出来的人物。他们想看看自己能不能诱导陪审员像利柏克诉麦当劳那样,就并不太严重的损伤裁定疯狂的赔偿金。他们还想测试一种简单的、实际的纠正措施,一种能把理智和公正带回民事诉讼制度的办法。

琼,一个好奇的6岁孩子,打开了一瓶过敏药的盖子。按说明书来看,这盖子本该是“儿童打不开”的。她吞下了太多药丸,以致在医院躺了好些天。琼的父母把制药公司告上了法庭。审判时,证据中提交的公司文件显示,制药商很清楚这种“儿童打不开”的瓶盖尽管“通常有效”,其失效率却比“本行业任何其他厂家都高得多”。可怜的琼“对所有的药丸都产生了巨大的心理畏惧。每当父母叫她服用维生素、阿司匹林或感冒药等药品,她都会不受控制地哭喊,说她害怕。”

猜猜得克萨斯州奥斯汀的陪审员们认为琼的案子值多少钱?2 200万美元。

1998年,卡尼曼、施卡德和桑斯坦发表文章《公愤和出离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心理学》,其中他们描述了陪审团裁决的“义愤理论”。他们说,陪审团其实就是一场心理物理学实验,陪审员打分评价自己对被告的行为有多大的义愤。问题是,他们需要把义愤换算成美元,而美元这一量值量表是没有比较标准的。“单纯的美元赔偿具有不可预测性,”作者们写道,“它主要是由个体在使用美元量表时的差异造成的(很可能是些毫无意义的差异)。”

他引述了史蒂文斯(从前法律学者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位权威人士)的研究,表明陪审团裁决具有量值量表的许多特点。心理估值上的误差或“噪音”,等比例地随估值本身的大小而提高。不管你是让一位受试者反复做估计,还是比较不同人士所做的估计,情况都是这样。对陪审团来说,这意味着最高额的赔偿裁决有可能最是离谱。此外,陪审团是小样本。12人的样本太少,不足以准确表明公众的意见。这会带来异常高的赔偿,也会造成低得可笑的赔偿(尽管后者很少见诸报端)。

实验找来了得克萨斯州大都会奥斯汀的899名居民,奥斯汀是施卡德所在的得克萨斯大学的总部。参与者是从选民名册上招募的,跟履行陪审团义务的居民是同一批人。他们在市中心的一家酒店碰面,读了虚拟诉讼的介绍:一个蒙冤的人状告一家企业。案件中的企业被告已经被裁定有罪,要负担20万美金的赔偿损失费。参与者们的任务是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研究人员要一组参与者指定美元金额,另一组参与者则只需根据一份“义愤”量表给被告的行为打分。这张量表的数值是从0(完全可以接受)到6(绝对无耻)。还有一组受试者要按0(“不处罚”)到 6(“极严重的处罚”)分来评价惩处力度。

所有的模拟陪审员都要单独填写问卷,不得与其他人商量。人们对义愤量表和惩罚力度量表(也即等级量表)的反应有着极强的联系。可美元赔偿这一量值量表却完全不同。在心理物理学上,这样的结果是可以料到的。

按平均数来看,可怜的小“琼” 得到了最高的赔偿金。这一点很荒谬。首先,它并不代表共识。尽管2 200万美元是平均赔偿额,但中位赔偿值只有100万美元。一半的参与者认为赔偿数额应为100万或更少,甚至有少数陪审员(2.8%)认为赔偿金应该是 0。

这些迥异的美元金额代表陪审团意见不同吗?不。看看等级量表评分,你就能发现一个相当像样的共识。在义愤量表上,陪审员给制药公司的行为平均评分为4.19(总分为6),在惩处量表上平均评分为4.65。回答在中间值上下散乱分布,但大致呈钟形。

但等到指定赔偿金额时,陪审员们的共识就分崩离析了。每个人都不一样。你可能会碰到这样两个人:他们完全同意对被告“严厉处罚”。可一个人认为,严厉处罚意味着10万美元;另一个人却认为它意味着一亿美元。琼诉制药公司一案的平均数字之所以高,原因在于有好几个人判出了天文数字。在计算平均值时,他们的评价产生了超大的影响。

当然,真正的陪审团不会把每名陪审员的数字都做个平均。他们彼此争论金额,并尝试对外阐明原因(正如我们对利柏克讼麦当劳一案的报道)。不过,也有研究显示,审议群体,尤其是陪审团,在做判断时不见得比单个成员更出色。当人人都独立进行判断时,“群众智慧”的效果最好。陪审团甚至可能放大成员的偏见。倘若最先发言的陪审员报出了一个高得惊人的金额,上述情况就有可能出现。“陪审团裁定赔偿金额的不可预测性和典型失真性,在实验室条件下可以很容易地再现出来,”研究小组写道。“在这类情况下,我们认为裁决是极不稳定的,故此容易受审判或陪审团审议过程中出现的任意锚点所影响。”

琼一案中2 200万美元的平均赔偿额,跟其他假设场景里的美元金额并不吻合。对此,最好的证据是,研究人员还检验了琼场景的另一版本。

一些陪审员读到的案情简介是,琼过量服用药物,永久性地损伤了她的呼吸系统,“这会让她的余生更容易患上与呼吸有关的疾病,如哮喘或肺气肿。”这些陪审员给出的平均赔偿额是1 790万美元 ——低于我们最开始介绍的那个场景(那里面,琼不过是害怕药丸而已)。这并不意味有谁真的以为呼吸系统的永久性损伤不严重。没有哪名陪审员看过故事的两个版本;每一回,陪审员都是从奥斯汀的选民中随机抽选的(跟真正的陪审团一样)。显然,在原告病情并不太严重的那个场景里,判处极端高赔偿金额的陪审员碰巧多了些。

还是老样子,等级量表的评分更为一致。较之害怕药丸版本,琼呼吸系统永久受损的版本得到的义愤度更高,惩罚分值也更高,跟逻辑相吻合。这类判断并不随收入、年龄或种族的不同而变化。(在处罚力度评分中,妇女比男人更为严厉。)研究者的结论是,“处罚力度评分的基础,是社会普遍共有的道德直觉。”

美元金额却不是。陪审团裁断出疯狂赔偿金,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就如何把义愤转换成美元,人们没有共识。

卡尼曼、施卡德和桑斯坦利用上述研究发现来解决一些哲学问题。他们写道,正义需要一致性。相同的罪行需要得到相同的惩处。然而,在实践中,所有的情境都不尽相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陪审团来确保惩处吻合社会的情绪。

文章概述了几种可行的改革方式。其中大多数都涉及让陪审员在评定损害时使用等级量表而非美元量表。他们评分选出惩处力度,而不是美元金额。之后用“转换功能”把惩处评分换算成罚金。这一转换功能可以由法官或立法机构来制定。还有一个更民主的想法是让人民来判断。司法区或整个国家,可以做类似奥斯汀的这种实验,确定公众的惩处意图该换算成多少钱。之后,这种通过实践得出的转换功能就可以用来确定损失赔偿费。每隔几年可以重复实验,确保该功能与公众的想法与时俱进。卡尼曼、施卡德和桑斯坦写道,“‘我们该如何对社会情绪作出最准确的估计呢?’一旦提出这个问题,新的可能性就展现在我们的面前了。”问题在于,目前的制度根本不这么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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