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是最基本的觉悟

若干天前,北京726路公交车上,因为一个微不足道的原因,一名十四岁女孩被一个女售票员掐住脖子殴打,当场昏倒,女孩的母亲请求该车男司机把女孩送往医院,遭拒绝。女孩在好心路人帮助下送到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读了10月4日《新京报》上的这则报道,我至今感到胸口发堵。一个花季少女,兴冲冲随父母进城买书,焉知会无端死于非命。她的父母年事已高,只有这一根独苗,怎么经得住如此横祸。最使我震惊的是,那个女售票员和那个男司机都是普通百姓,不是什么恶人,竟会对一个年轻的生命如此凶狠,或者抱如此冷漠的态度。

这诚然是一个偶然事件,但是,联系到当今社会上相当普遍的对生命的冷漠态度,就不能不令人忧虑。随便翻翻报纸就可看到,残害生命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医院认钱不认人,见死不救,或者渎职造成致人死命的医疗事故;矿难频繁,矿主靠牺牲工人的生命大发其财;不法商人制售假药和伪劣食品;素质低劣的执法人员草菅人命;交通肇事者抛下、甚至故意轧死受害者逃逸;当然,还有形形色色的杀人犯罪,其缘由有时小得与一条生命的价值太不相称。在一个普遍对生命冷漠的环境中,人是不可能有安全感的,无人能保证似乎偶然的灾祸不会落到自己头上。

生命的珍贵不言而喻。每个人都只有一条命,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在人生的一切价值中,生命的价值是最基本的价值,其余一切价值都以生命的价值之得到确认为前提。因此,源自古罗马的自然法传统把生命视为人的第一项天赋权利。法治理论的终极出发点就是寻求一种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每个人生命权利的社会秩序,由此而主张规则下的自由,即一方面人人享有实现其生命权利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他人的此种相同自由。如果说唯有健全的法治社会才能确保其绝大多数成员的生命得到尊重,那么,同样道理,唯有当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具备尊重生命的觉悟之时,才能建成健全的法治社会。

在论证自由和法治原理时,亚当·斯密、斯宾塞等都谈到人的两种本性,一是利己的生命本能,二是同情心。由于同情心,人能够推己及人,由自爱进而尊重他人。这实际上相当于中国儒家所倡导的“仁”,按照孔子的解释,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实践中,这种推己及人的仁爱精神并未得到发扬,相反,“能近取譬”被归结成了孝道,由孝及忠,形成了三纲五常一整套等级伦理秩序。在这个秩序中,我们看不到个体生命的地位。问题的根源也许还要到儒家理论中去寻找,忽视个体生命的价值和权利原是这一理论的欠缺。如果每一个人自身生命尊严的意识阙如或得不到支持,那么,推己及人就失去了前提,对他人生命的尊重自然会落空。凡是对自己的生命麻木的人,必然会对他人的生命冷漠。

事实上,在两千年的专制政治下,不必说平民百姓,即使是朝廷命官,个人的生命也是毫无权利可言的。君命臣死,臣不得不死,而且动辄满门抄斩,株连九族,这样的惨案不知发生了多少。其流毒之深远,在历次运动尤其“文革”中也可见出,造成了许多夺命冤案。严格地说,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始终没有确立生命尊严的普遍意识,对生命的冷漠由来已久。因此,一旦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生命在权力面前等于零就很容易转变成了生命在金钱面前等于零。

转型时期的问题是复杂的,每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既要靠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又要靠国民素质的提高,而这两者是彼此制约、相辅相成的。就提高国民素质而言,我认为,亟需把尊重生命列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从孩子开始,就要培育生命尊严的意识,使他们懂得善待自己的生命,由此推己及人,善待一切生命。当今急功近利的教育恰恰与此相悖,使人目中只有利益,没有生命,把生命当成了利益的工具,其结果真正是堪忧的。

2005.10

《善良丰富高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