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惕的网络暴力现象

近两个月来,一个发生在中国多家网站上的“网络追杀”事件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关注。事件的起因是,一个丈夫在网上发帖,谴责妻子与一个网名叫铜须的大学生有一夜情,并且公布了两人的网络聊天记录和铜须的QQ号。他的帖子很快激起了热烈的反应,攻击偷情主角的“哄客”队伍迅速由数百人发展到数万人,相关网站的点击率飙升,该事件一时成为网络上的重大热点。事件发生后,央视站在批评网民的立场上进行了报道,国外媒体也表示严重关切,其中《纽约时报》新闻的标题是“中国网民强加道德批判”,《国际先驱论坛报》新闻的标题是“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

在事件的整个进程中,最令人惊诧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各相关网站,网民的反应几乎是一边倒地愤怒声讨偷情主角,对今日社会已经得到相当宽容看待的个人私情表现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超强烈的道德义愤。相反的声音十分微弱,被淹没在众口一词的声讨之中。

第二,一些网民肆无忌惮地侵犯事主的隐私权,通过各种手段搜出铜须的真实姓名、所在学校、手机号、家庭和学校的电话号码、父母的住址,他的求职简历,他在国外的女友的姓名,他的照片,女事主的照片,把这一切都公布在了网上。凭借这些信息,人们对他及其家人进行无休止的骚扰和羞辱,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第三,网民的语言充满暴力色彩,有人叫嚷“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受害的丈夫做祭品”,有人诅咒让偷情者“死无葬身之地”,有人发布“江湖追杀令”,呼吁全社会封杀铜须,堵死他大学毕业后求职的路。一些网民组织虚拟审判,在虚拟世界中以静坐、游行、谩骂、自杀等形式集体声讨事主。

在改革开放已近三十年的今天,出现上述情况的确是令人惊诧的,使我们不能不对网民素质之差和网络管理之乱摇头。但是,我们不能停留在摇头,恰恰应该借这个事件从网民素质和网络管理两个方面进行反思。

这个事件反映出的网民素质究竟差在哪里?我认为主要有三点:

其一,中国曾经有对私人感情进行道德审判的传统,这个事件表明,虽然今日整个社会对各种形式的情爱已经持比过去开明得多的态度,但是,旧的传统的继续存在及其力量仍不可低估。衡量两性关系有两把尺子:一是法律,凡是不违背法律的行为,均应视为私事,他人不得强行干涉;二是道德,对一切真实的感情不可作道德判断,唯有感情上的不诚实或者借感情之名牟利才是不道德的。当然,对于两性私情,人们完全可以持有自己的不同观点包括自己的道德评价,而在这类事情上的道德观念的演进也必然会有一个过程。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论道德观念如何不同,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都理应有一个共识,就是不把自己的道德观念强加于人,尊重他人在私人领域中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在这一点上,网上讨伐者们距一个法治社会合格公民的觉悟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

其二,网络暴民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依仗的是匿名身份,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风险趋近于零。如同一场假面舞会,参加者又都决心放纵自己,就必定会出现大伤风化的场面。可以断定,如果以真实身份出场,其行为就必有所顾忌。网民们以道德的名义讨伐所选中的某一个牺牲品,然而,在事实上,他们自己的行为是最不道德的。真正的道德行为皆出于自律,即在肯定不会受到任何外来惩罚的情况下,仍然凭借自己的良知和信念做事。用这个标准来判断,他们的良知和信念至少是缺席的。回想起中国大地上曾经发生过的“多数人的暴力”的灾难,这种情况尤其值得我们警惕。

其三,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天这个“多数人的暴力”事件发生在网络时代,如同娱乐至上是电视和网络时代的显著倾向一样,这个事件本身也带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那些积极的参与者其实未必真的痛恨一夜情、婚外情之类的现象,也许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追捕的猎物的痛苦中取乐。该事件的参与者大多是某个游戏联盟的成员,看来不是偶然的。事件发展到最后,挑起事端的“苦主”宣称一切皆出于杜撰,给事件打上了一个真假难辨的娱乐的句号。然而,对事主的伤害却已经实实在在地发生。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这个娱乐化时代对于生活在其中的一代人的精神素质产生了怎样的负面影响,应当如何抵御这种影响?我们还不得不思考另一个问题:网络上娱乐的边界在哪里,应当如何防阻这一类侵犯他人权利的群体娱乐事件?

这就需要反思网络管理的问题了。毫无疑问,互联网的出现有力地提高了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的透明度,增进了公众维护知情权的可行性,对此应予充分肯定。但是,从陈易卖身救母事件、虐猫女子事件直至这次的铜须事件,最近发生的这一连串事件提示我们,有必要建立起合理的网络规则,其核心是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对于侵犯个人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网上言论,应该有一套有效的机制进行监督,使侵权者不能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我认为无须担心这会损害网络的言论自由空间,因为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无论在网上还是在网下,无论用匿名还是真名,都必须服从同样的法律原则,就是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

2006.6

《善良丰富高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