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1727年),雍正发布禁止奢侈的上谕,谈到各业人等在社会中的地位,他说:“朕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农、工、贾,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他重视农业,是因为它能给人们提供食粮。他为维持农业,就不愿意多出工商业者,认为“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则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他处在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传统社会,深深体会到它的重要,所以如同以往的君主一样具有重农业贱工商的观点,并且实行重本抑末政策。
第一节 种种重农措施及其弊病
雍正即位不久,就说:“我国家休养生息,数十年来,户口日繁,而土地止有此数,非率天下农民竭力耕耘,兼牧倍获,欲家室宁止,必不可得”。他较清楚地看到人口繁多、垦田有限而食粮不足的问题,为此设法推动农业生产,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有沿袭前人的,也有他的创造。他的举措有:
授予老农顶戴。二年(1724年),雍正说农民辛劳作苦以供租赋,不仅工商不及,连不肖士人也不如他们。因此下令各州县官,每年在每乡中选择一两个勤劳俭朴、没有过失的老年农民,给予八品顶戴,以示奖励,这就是所谓老农总吏之例。雍正认为只有农民竭力耕耘,大幅度增产,才能解决食粮问题。而他又以为农民努力生产不够,他说:“朕闻江南、江西、湖广、粤东数省有一岁再熟之稻,风土如此,而仍至于乏食者,是土地之力有余,而播植之功不足”。他予老农顶戴,就是希图在农民当中树立“楷模”,以便众人仿效,也努力生产,同时赋予老农督课农民生产的责任。清朝地方政府只管收税,没有课农的专职官员,雍正特设老农,想让它起到农官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州县官选择老农,听凭绅衿保荐,有的豪民就向绅衿馈送财物,邀得中选,这样,勤劳朴实的农民很难入选,一些无赖豪横之辈倒混个顶戴荣身,借以大耍威风,作恶乡里。有的老农击鼓升堂,传见农民,俨然以父母官自居;有的自称“某县左堂”,建旗帜,设军牢捕役,以八品官自命,意欲凌驾正式官员九品的巡检、未入流的典史之上。七年(1729年),雍正发现这些问题,下令把冒滥生事的老农革退,另选题补;准许不法老农及保送官员自首,免予追究,否则查出重治不贷。雍正又下令把一年一举改为三年一次,以昭郑重。但是选期拖长之后,老农顶戴难于得到,贿赂更加严重。雍正的办法避免不了似农非农的豪民的钻营。乾隆即位,就把它废弃。
推广耤田法。“农事惟邦本,先民履亩东。翠华临广陌,彩轭驾春风。礼备明神格,年期率土丰。劝耕时廑虑,何敢惜劳躬”。这是雍正亲耕耤田有感而作。他自二年二月首行亲耕礼,以后经常举行。康熙于十一年(1672年)行耕耤礼,到雍正再举行,是实现“五十余年之旷典”。行耕耤礼,始于周天子,是以农为邦本的观念和政策的表现形式,如汉文帝所说:“农,天下之本,其开耤田,朕躬耕以给宗庙粢盛”。雍正在春耕伊始,亲自开犁,和先代帝王一样,也正如他诗中所述,表现他对农本的重视。耤田和先农坛原来设于首都,雍正于四年(1726年)下令,命各府州县设立先农坛,备置耤田,每年仲春亥日地方官举行耕耤礼,意思是让他们知道皇帝“敬天勤民”,学习皇帝注重农功的精神,劝率百姓力田务本。使官员“存重农课稼之心”,农民“无苟安怠惰之习”。他的命令立刻得到实现,五年(1727年)春天各地开始举行耕耤礼。个别地方实行不力,他就严肃处理。五年九月,广西巡抚韩良辅奏参临桂县知县杨询朋将耤田荒芜,颗粒无收,雍正命将杨革职,留于该县管理耤田十年,并以此为例,惩治犯同类错误的官员。六年(1728年)六月,浙江总督李卫题参永康县试用知县陈桂于耤田大典草率不合规制,雍正也将他革职。雍正这样做是任意为法,不过表现了他严格要求地方官重视农业生产的决心。州县的耤田只有4亩9分,但种好这点田,必须了解天时气节,土地肥瘠,农民生产情绪,可以以此指导全州县的生产,所以仍然有一定意义。在实行得好的地方,促进了农业生产。江南松江府民谣:“雨过番湾滑大堤,先农坛下看扶犁。争传野老荣冠带,到处撑献早罱泥”。反映推行耕耤礼和老农顶戴政策,起了提高农民生产热情的作用。
限制经济作物的发展。在耕地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争田地争劳力的矛盾呢?雍正碰到了这个问题。五年(1727年),广西巡抚韩良辅报告:广东人多种龙眼、甘蔗、烟草、青靛,收入多,富有,但产米少,不够食,多转向广西采买,而广西产量有限,不能满足广东人的需要,还引起当地粮荒。雍正采用两种方法处理这类矛盾:一是凡适合种粮食的地方,劝令农民生产食粮,不要种植经济作物,尤其不要栽种烟草。二是在不适宜生产粮食作物的土地上,鼓励种植各种物产。二年,他要求在舍旁、田畔、荒山旷野,度量土宜,栽培桑柘、枣栗、桕桐以及树木荆棘,以便饲蚕、佐食,做材木和薪炭。五年三月,他讲:“不可以种植五谷之处,则不妨种他物以取利”。同年,令州县官劝谕农民在村坊种植枣栗,河堤植柳,陂塘淀种菱藕养鱼凫,其他适宜于种桑麻的处所,更要栽植。他要求地方官每年按村坊报告种植情况。雍正尽先照顾食粮生产,是出于形势的需要,此外他也不可能有更好的办法。但是他的政策影响了经济作物的生产,有些地方官在奉行时,把已生长的经济作物毁掉,改种粮食,也因失去农时而不能生长,更是一种破坏。减少经济作物的生产,使手工业原料不够丰富,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垦荒。二年(1724年),雍正说开垦能够解决民食问题,“于百姓最有裨益”。这是尽人皆知的道理,问题是他试图克服垦荒中的一些难题。过去民间报垦,官员勒索费用,以致垦荒之费比买田价格还高,故而农民不愿报垦。雍正下令,允许民人相度地宜,自垦自报,官吏不得勒索和阻挠。从前报垦,水田6年、旱田9年起科,雍正命水田照旧,旱田推迟为10年,并着为定例。山西、河南、山东闲旷土地,民人无力开垦的,官给牛具,起科后官给执照,永为世业。垦荒令下达后,各地陆续推行,而以田文镜在河南实行最有力。据记载,他严饬垦荒,在雍正元年至八年的8年中,垦荒和自首的隐田共54100顷,而康熙九年至六十一年的53年中,报垦和首隐的为126900顷。这就是说康熙间河南每年平均增加垦首田近2400倾,雍正间为4600多倾,后者比前者增长速度高出1.67倍。记载又说,雍正十年(1732年)河南税田为629000多顷,以8年的垦首田论,它占到垦田总数的8.2%,可见河南垦首田增加的速度快,幅度大。在这报垦荒田中也有弄虚作假的,有的地方官为显示政绩,谎报垦田数字,“以虚粮累民”。有的按现耕田加赋,以多征之税,虚报垦田。当王士俊接任河东总督后,这个问题更突出了。雍正在晚年也意识到事情的乖张,他说地方上报垦荒,有的以多报少,有的以少报多,或将已垦之地重报,荒熟地亩不分,混行造报,要给予不同的处分。他死后,反对报垦荒的人很多,乾隆带头指责王士俊的垦荒是“并未开垦,不过将升科钱粮飞洒于见在地亩之中,名为开荒,实则加赋”。
大学士朱轼“首陈除开垦、省刑罚两疏”。监察御史金溶要求“开垦之地,缓其升科”。给事中曹一士请禁州县捏报垦荒,勿使“仁民之政,反启累民之阶”。他说得很好,雍正号召垦荒,原想增加生产,也起了一些好作用,但副作用很大。
在垦荒中,雍正有组织地做了两件事,一项是建设直隶营田。三年(1725年)春天,直隶总督李维钧奏报在保定挖沟渠、兴水利的事,雍正责怪他孟浪,说“此事必通盘将地之高下,水之去来,明白绘画审视,斟酌而后可定”。他赞成修水利,但主张审慎,先作考察,了解河水来龙去脉,地形高低,以便设计优佳的施工方案,取得预期效果。李维钧想干就干,因而不合他的心意。这一年直隶大水灾,促使雍正下决心早日经营畿辅地区的水利,当即派怡亲王允祥、大学士朱轼率员考察,经过他们一冬和次年春天的勘探,制成水域图进呈。雍正见到,大为欣赏,赞扬他们“于直隶地方东西南三面数千里之广,俱身履其地,不惮烦劳,凡巨川细流,莫不穷究竟委,相度周详,且因地制宜,准今酌古,曲尽筹画,以期有益于民生”。于是设立营田水利府,下辖四个营田局,委派允祥、朱轼董理其事,兴办直隶水利田。为加速工程的进度,朱轼提出四项建议:一是民人自行营田,照亩积多寡,给予九品以上、五品以下的顶戴,鼓励私人垦辟;一是到水利府工程处效力的民人,视其包干完成的工程量的大小,录用为不同职务的官员;一是降级、革职的官员赴工程处效力者,工程完毕准予开复;一是流徙以上的罪犯效力者,准予减等。这是开捐纳,借民人和官员的力量兴造水利,但朱轼说是为收“谙练之员效力营田”,“集众力厚民生”,不是国家舍不得出工本。雍正批准了朱轼的建议,在五年(1727年)就大力开展起来。营田工程有两项内容,一是修治河道,疏浚建闸,二是造田,主要是水田。据担任营田观察使的陈仪讲,工程中注意“留湖心毋垦”,即建设水库,宣泄洪水。当时要增加垦田,留湖心就与它矛盾,从长远利益看还以留湖心为宜,所以陈仪说这是措施中的妙着,“舍尺寸之利,而远无穷之害”。北方农民不懂得种水田,雍正命招募江南、浙江的老农来进行教耕,所需水田农具和水利工具,延请江浙工匠制造,并命直隶工匠跟从学习,以便把技术传接下来。营田很快收到一些效果,五年(1727年),官私垦田八千多顷,每亩可收稻谷五至七石。北方人不习惯吃稻米,雍正命发官帑平价收购,不使谷贱伤农。有的地方官强迫农民出卖,雍正对这种劣员非常痛恨,说他们“较之一切贪劣之员,尤为可恶”,命直隶总督严参治罪。雍正对与事官员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以期用命蒇事。知县李正茂在洪水暴发时,奋力防护堤工,擢为知府。知县吴槃实心办事,亦升为知府。知县魏德茂专务虚名,防守工程废弛,革职。徐谷瑞见堤工危险,推诿规避,交吏部议处。雍正坚持直隶营田,直至末年。乾隆对此不热心,认为营田是地方上的事,决定撤销水利局,将它的业务交所在州县官管理,事实上取消了营田。促成乾隆作出这个决定的原因,可能是捐赎事例。清制,捐纳监生,需要用银三百两,而直隶营田捐赎例规定,营田一亩,相当于交银一两,开渠建闸用银一两作营田一亩计,只需用一百两银子建设营田,就可成为监生,比定例交银,减少了三分之二的费用。其他营田捐纳职员、州同的费用,也比单纯交银子的少。雍正原意是以此招徕,加速垦辟,但实行一长,就同捐纳成例产生较大矛盾,因有“名器滥觞”之讥。当然,营田要能坚持下去,必须根治直隶河道,这是雍正、乾隆父子做不到的,所以只能行于一时,而不能持久。直隶水利田问题,早为一些帝王和地方官留意,北魏幽州刺史裴延㑺、唐朝瀛州刺史卢晖、宋代制置河北屯田使何承矩、明代汪应蛟都进行过引水灌溉,元代郭守敬、明朝徐贞明之论畿辅水利更为著名,但以帝王而倾注巨大心血的,要数雍正了。仅此一事,不能不说他关心农业生产。
另一项是雍正组织了宁夏垦荒。二年(1724年),雍正命川陕总督年羹尧到宁夏察看河渠,三年(1725年),改宁夏左、右卫为宁夏府,下辖四县,五年(1727年),增置新渠县,七年(1729年),又设宝丰县。设府添县,反映宁夏地区的发展。雍正听说该地若得水利,可垦地2万余顷,若每户授田百亩,可安置2万户。特派大臣单畴书到宁夏插汉拖灰,与陕西总督、甘肃巡抚共同治理渠道,募民垦种,官给牛具籽种银两,所辟土地,永为世业,还号召宁夏籍的文武官员在原籍尽力开垦。七年,单畴书死在宁夏工程上,就派右通政使史在甲前往接任,不久又派兵部侍郎通智主持其事。宁夏原有大清、汉、唐三条水渠,但年久失修,水道淤浅,雍正命集中力量疏浚,又命开濬惠农、昌润二渠,工程取得一些进展。十年(1732年),因西北用兵,使用民力较多,顾不上宁夏河工,撤回通智、史在甲,将其事交宁夏水利同知专管,即按常规进行。乾隆三年(1738年),撤销新渠、宝丰两个县的建制,说明宁夏水利工程未达预期效果。
在垦田方面,雍正还注意到四川的开发。当时四川仍处地广人稀的状态,农民生产技术较低,雍正命地方官劝谕开垦,招聘湖广、江西在四川的老农教授土著居民垦荒的方法,给予老农衣粮,等到开垦有成效了,给以老农顶戴。六年(1728年),湖广、江西、广东、广西四省民人数十万进入四川,雍正命根据各地区流来人口的多寡,分给三四十亩、五六十亩不等的荒地,并给牛种口粮,以事安置。
雍正还修筑了浙江、江南海塘。元年(1723年),他指出康熙间建筑浙江海塘,官员没有实心办事,仍使海潮妨害杭嘉湖三府民田水利,二年就派吏部尚书朱轼往江浙会同巡抚何天培、法海商议修治办法,朱轼提出动用帑银15万两筑浙江海塘,19万两筑松江海塘,雍正予以批准。松江海塘开始修筑的是土塘,雍正说不牢固,东南是财赋重地,应保证安全,改筑石塘。后来在石塘之外,增修贴石土塘一道。在施工中,浙江总督请将骤决不可缓待的工程,先行抢修,随后奏闻,雍正同意照办。浙江、江南修了海塘,而江北盐场出了大事。一次海潮冲决范公堤,沿海29个盐场被淹,溺死灶丁男妇49000余人。
提倡社仓。这是救荒的办法,早在宋代,朱熹著文大力鼓吹,然难于实行。康熙中有官员建议推行,康熙一概不准,户部侍郎张伯行强烈要求实行,康熙就惩罚他在山西举办,张在实践中处处碰壁,主动请求作罢,才算了事。雍正同乃父态度大不一样,即位就谕令湖广督抚杨宗仁等设立社仓,官员迎合他,强令百姓输纳仓粮,规定凡交正赋银一两的,外纳社仓谷一石,并以存储多少,作为州县官的考成。这等于是新的加派,而且很重。二年(1724年),雍正发现问题,对办理社仓提出明确方针:由民间承办,不用官办;官员只宜劝导举行,不可强迫命令;仓中存粮数目,出入办法,官府都不要经管。同时确定管理奖惩办法:仓粮由百姓捐输,捐至十石给花红,三十石以上挂匾,三四百石以上的给八品顶戴;每社设正副社长,选择人品端方家道殷实者充任,干得好,十年以上亦给八品顶戴;侵蚀仓粮的法办;借谷收息,一石加息二斗,若遇荒歉年头,小歉减半,大歉全免,只收本谷。这个方针下达以后,并未收到预想的效果,五年(1727年),署湖广总督傅敏盘查社仓,发现仓谷储藏不多,据他分析,可能是被官员侵蚀或挪用了,也可能是杨宗仁初办时,州县官为迎合上宪之意,虚报存仓之数。但是雍正相信有治人无治法,认为只要适合的人来办,还是可以把事情搞好,所以同年任命田文镜为河南总督的敕书中,要求他于“地方备储之计,如常平、社仓等事,责令有司,力行修举”。陕西总督岳钟琪奉命设立社仓,发司库耗羡银于各州县,采买谷麦近四十万石。但州县官始而勒买,继而勒借,百姓不满,称之为“皇粮”。雍正获知后,把社仓条约刻立碑石,禁止官吏作弊。浙督李卫针对出现的问题,预筹对策:仓谷出粜要在青黄不接之时,减价出售,以平准商人的高价;买补仓粮,要在秋收的时候,避免哄抬粮价。
社仓的办法难于实行,雍正并非没有意识到。他知道富饶之家自有储蓄,即使遇上荒年,也不依赖仓谷,是以不愿输纳;贫乏人家,希望社仓办好,然而无力纳粟;官吏对有关考成的常平仓尚有侵蚀挪用之弊,对不计考成的社仓更难望其用心办好了。就是这样他还要实践,说明他办事不免主观而不尊重实际,也说明他救荒心切,不管办法可行与否,总想一试。
第二节 严禁开矿和滇铜的生产
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矿冶业的相应扩大生产,如商品经济发展,货币流通量大,铸造制钱的原料铜、铅的需要量就增加;耕地有限,人口增殖,人们就要在农业之外广谋生路,开拓手工业。发展矿冶业、手工业的要求摆在雍正面前,也不时通过一些官员的建议反映出来,有待于雍正的裁决。
雍正初执政时,对矿冶业比较陌生,没有定见。元年,他在广东巡抚年希尧报告驱逐盗矿矿徒的奏折中批道:
民利未必能全禁,只要地方官不贪取容忍,聚多不令至于数百,又不官采,又不明开,权巧相机而行方可。若尽行禁止,行得来时,妙不可言,恐此图利小民不能忍受也。此不过朕数千里之外遥夺之言,总要你们地方官公正,实行筹划,认真任事,那里有行不来的事?
他认为不开矿最好,在已开的情况下为民生起见不便全行禁止,因可允许少数人在半公开半隐蔽状态下开采,如何掌握得好,就要看地方官的行政艺术了。这时他禁采的倾向性已有了,但没有决定,他还考虑矿徒开采的既成事实。次年四月,新任广西巡抚李绂陛辞,雍正要他对开矿的事“时刻留心”,反映他关心此事,希望多听各方面意见,以便决策。约在五月,雍正将通政司右通政梁文科请求允许广东开矿的条陈发给两广总督孔毓珣评议,梁的奏疏说:“查广东各处山内出产铅锡,原系天地自然之利,可以赡养穷民。近年奉禁不许刨挖,则民间无此生业矣。嗣后似应任民刨挖,以为糊口之计”。梁所说的近年奉禁,系指康熙后期封闭矿峒。他讲开矿有利于穷民生计,是要解决社会就业问题。雍正说有人极力反对开采,而梁文科“乃一老成人,且在广年久,未必肯猛浪多事”,因此才要孔毓珣发表意见。六月,孔毓珣回奏:
查广东田少人多,穷民无以资生,铅锡等矿原系天地自然之利,所以资养穷民。臣愚以为弃之可惜,不如择无碍民间田地庐墓、出产铅锡之山场,招商开采,俾附近穷民可借工作养生,并堪抽收课饷,实系有益无损。
他主张开采,原因是一养穷民,二增国课。但有个前提,即所开的矿场,不妨碍民间的田地庐墓。开矿,可能损坏山林,使水土流失,堵塞河道,影响水利,破坏已开垦的农田;还可能毁掉居民的祖坟,而这是长期受宗法性观念统治的人所不能接受的。这两点是禁矿论者所持的主要理由,孔毓珣预先声明,要注意这些问题,以便能实现他的主张。雍正把他的奏疏交户部讨论,遭到了反对。到九月,雍正经过一年多的考虑之后,决策禁止开矿,他在给孔毓珣的上谕中明确表示:“招商开厂,设官征税”,“断不可行”。针对开采论的理由,说明他的看法:第一,解决穷民的生活问题,应当加强农业,而不在逐末开矿,他说:“养民之道,惟在劝农务本,若皆舍本逐末,争趋目前之利,不肯尽力畎亩,殊非经常之道。”他害怕开矿了,人民弃本逐末。他还是从农业与工商业的基本关系出发,把双方绝对对立起来,为固本而抑末。第二,开矿将使民人聚集,会出乱子。他说康熙年间,广东有一二十万矿夫,“遂致盗贼渐起,邻郡戒严”,所以才禁止开采。他还认为开矿不像种庄稼,弄不好就断了矿脉,生产不成,而矿徒中奸良不一,当有利可图时人们聚拢了,矿闭时,矿徒没处去,就要闹乱子。可见维护专制社会的治安,是他不许开矿的重要原因,而对矿冶业前途的不能把握,则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第三,不言开矿征税之利,他表示“富有四海,何籍于此”。广东田少人多,人民生活困苦,而山多正可供开采,解决民间困难,是以开矿者多,政府禁而不散。广东的官员面临地方上急需解决的严重问题,才从实际出发,提请开矿。雍正对他们的态度很不满意,说孔毓珣、布政使王士俊、署按察使楼俨等人受到“格外成全委任”,可是“王士俊反有开矿之请,是何意见耶!”要他们扪心自问,以知愧耻,实心办事,不要以请开矿作为地方事务治理不善的托词。他们只好自认愚昧,不敢坚持。但仍另有官员不时提请开采,雍正遂在九年(1731年)断言:“粤东矿厂,除严禁之外,无二议也”。毫无通融之意。
十二年(1734年),广东总督鄂弥达疏请允许商人在广东惠州、潮州、肇庆、韶州等府开矿。他认为解决小民资生之策,应开发天然矿藏,他说这样做是“应时通变,以疏众货之源”。他把开矿看作民生经济的一个新部门,开辟新的经济领域,不拘泥于农业,确是审时度变的有识之论。他针对矿徒易聚难散、恐为“匪类”的观点,讲述了广东从事铁冶的有几万人而相安无事的事实,说明不要怕人多聚众,只要搞好生产,就不会出乱子,以打消禁采派的疑惧。他还指出开矿可以供应铸造制钱的原料铜、铅,有利于钱币流通。制钱原料不足,是雍正苦心谋图改变的问题,鄂弥达希图以此拨动皇帝的心弦。果然有点效果,雍正准允实行。鄂弥达刚开始办理,就有几名官员条陈反对,道理不过是广东“盗案”多和矿夫增而民食不足两条,这本是老生常谈,然却为雍正所接受。十三年(1735年)四月,他说:“广东近年以来,年谷顺成,米价平减,盗贼渐少,地方宁谧,与从前风景迥异,今若举行开采之事,聚集多人,其中良顽不一,难于稽察管束,恐为闾阎之扰累”,因命鄂弥达停止办理。又两次告诫他:“地方一切事务,自当以久远宁帖,永无后患,始为尽善”。“为大吏者当以镇静处之,不当引之于动”。
雍正在许多事情上,主张因时制宜,从务实出发,兴利除弊。在开矿问题上,他也多方面征询臣工意见,反复考虑,认为开矿有利有弊,而“权其利与害之轻重大小”,是害多利少。他所谓的“害”,关键又在“易聚难散”上。归结起来,害怕新的生产部门的发展,冲击崇本抑末的方针,破坏社会秩序,因而顽固地坚持禁止开矿的政策。
雍正矿禁,唯对采铜开一面之网。六年(1728年),广西巡抚金鉷疏请于桂林府涝江等矿,招募本地殷实商人开采,所得矿砂,三分归公,七分归商。又谓“粤西贫瘠,铜器稀少,如开采得铜,并请价买,以资鼓铸”。涝江等矿是铜矿,雍正就批准在那里招商生产。云南的采铜,得到雍正的特许,因而有较大的发展。雍正初年,云南产铜每年约八九十万斤,一百余万斤,四年(1726年),骤增至215万斤,五年(1727年),又将近翻了一番,达400万斤。云南采铜业的发展,同其他采矿业严遭禁止,踟蹰不前的状况,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也是尖锐的矛盾。雍正厚此薄彼,在于他急需黄铜铸造货币。他允许云南开发铜矿,心情一定复杂,一则喜其提供铸币原料,一则忧其可能扰乱他的社会秩序。他的思想、政策也是充满了矛盾。
清朝前期,社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正确处理手工业、商业与农业之间的关系,要求正确处理农业内部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生产之间的关系,雍正在这两个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墨守历朝政府的重农抑末的政策,违背经济发展的要求,阻碍手工业、商业的发展,从而不利于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和生长,不利于清代社会的前进。他的这一决策,表明他对社会提出的新问题不能理解和处理,表明他有传统社会顽固守旧思想,同他在别的问题上通权达变比较起来,这是他思想中的糟粕,行政上的败政。
制约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的根本问题是古代地主土地所有制,雍正没有接触它,这也是那个时代任何人解决不了的事情。雍正企图提高农业生产,所采取的那些措施,涉及的只是少数地区、少数农民,谈不上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多么有效办法。
雍正在垦荒、水利事业中,大量开捐,五年行直隶营田事例,已如前述,六年开云贵垦荒事例,八年广西开垦事例,十一年海塘事例。清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田赋,雍正却舍不得多少拿出点来搞农业,库存很多,还要大开捐纳,好得钱财,如广西在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九年十二月开捐一年,收官生捐垦银259000余两。雍正说不是为得钱,是要用捐纳人做官,可以破坏科举出身官员的朋党,然而主要目的还是为增加收入。捐纳卖官,从捐纳制度看,它是政治败坏的表现,不是好事。
农工商业的矛盾得不到较合理的解决,雍正的崇本抑末,实质上也是不利于农业发展的。但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雍正是关心生产,特别是关心农业生产,也就是说总在思考民以食为天的大事,也想出一些政策措施,并付诸实行,效果也有一点,只是不显著,甚而也有点副作用,不过从总的情形看,他关注民间生活及生产,立意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他是君父,关怀子民,是他为君的本分,从这个角度看他是尽职的皇帝,是尸位素餐者远不能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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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五月初四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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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二年二月初九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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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二年二月初九日、二十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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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二年二月初九日、二十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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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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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高宗实录》卷22,元年七月庚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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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世宗文集》卷28《四宜堂集·耕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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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绂:《穆堂初稿》卷1《耦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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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卷87《郊社·耦田祭先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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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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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通典》卷44《吉礼·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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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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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六年六月初四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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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湾,松江府先农坛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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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浩:《松江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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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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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三月初三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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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二年二月初九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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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五年四月十三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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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文献通考》卷3《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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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七月初八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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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朝起居注》,元年四月二十六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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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文献通考》卷3《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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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河南通志》卷21《田赋》。该书将垦荒田与自首隐田统计在一起,今无法分清各是多少,只能拢在一起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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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河南通志》卷21《田赋》。该书将垦荒田与自首隐田统计在一起,今无法分清各是多少,只能拢在一起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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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光州志》卷49《顾心楷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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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济世:《谢梅庄先生遗集》卷1《遵旨陈言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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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文献通考》卷3《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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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高宗实录》卷4,雍正十三年十月乙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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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仓山房文集》卷2《文华殿大学士太傅朱文端公神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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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仓山房文集》续集卷33《浙江督粮道金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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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焉裔文集》卷2《请核实开垦地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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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李维钧奏折》,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折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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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四年四月十四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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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列传》卷14《朱轼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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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宪录》续编,第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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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仪:《后湖宫地议》,见《清经世文编》卷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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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文献通考》卷6《水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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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世宗实录》卷60,五年八月己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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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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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五年五月初九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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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高宗实录》卷7,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壬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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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宪录》续编,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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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良骐:《东华录》卷26,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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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六年十二月十一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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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通典》卷1《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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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通典》卷9《户口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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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列传》卷14《朱轼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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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文献通考》卷6《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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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世宗“朱谕”,第6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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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文献通考》卷35《市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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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文献通考》卷35《市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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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世宗“朱谕”,第9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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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五年六月初一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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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河南通志》卷1《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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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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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钦遵圣谕条列事宜》,见《钦颁州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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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五年六月初一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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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奏折》,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清代的矿业》,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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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李绂奏折》,二年八月初四日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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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孔毓珣奏折》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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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孔毓珣奏折》附录梁文科条陈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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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孔毓珣奏折》,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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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孔毓珣奏折》,二年九月初八日折朱批;《清世宗实录》卷24,二年九月戊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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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楼俨奏折》,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折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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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焦祈年奏折》,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折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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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开矿采铸疏》,见《清经世文编》卷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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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内阁》,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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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鄂弥达奏折》,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折及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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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世宗实录》卷55,五年闰五月戊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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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世宗实录》卷76,六年十二月丙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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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124《食货·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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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杨名时奏折》,五年六月十七日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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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杨名时奏折》,五年六月十七日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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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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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批谕旨·金鉷奏折》,十年正月十二日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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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宪录》续编,第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