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在此可能吗?

罗纳德•德沃金2006年出版了英文著作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直译为《民主在此可能吗?》。而该书在台湾出版的时候,被翻译为《人权与民主生活》。这一错进错出,可谓意味深长。

从传媒学的角度看,显然《民主在此可能吗?》更加吸引眼球,它简捷明快,将德沃金创作此书时的忧心忡忡展露无余。事实上,该书开门见山第一句就是:“美国政治现正处于一个相当可怕的局势。”德沃金不认为这是在危言耸听,而就是摆在明面上的事实:自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以来,美国的政治分裂状况已经到了“非常彻底又情绪化的地步”。红蓝两营——红色代表共和党、蓝色代表民主党——近身肉搏、针锋相对、相互厌弃,导致美国人民对于几乎每一件事都持有极端不一致的意见,从恐怖行动和国安措施、社会正义、宗教在政治中的地位、谁更适合做法官,直到什么是真正的民主,不一而足。

然而值得玩味的是,同样被蓝绿——蓝色代表国民党、绿色代表民进党——对决折腾得焦头烂额的台湾学者在翻译书时,却刻意隐去了这个振聋发聩的设问,代之以淡定从容的“人权与民主生活”。在我看来,此举一是为了彰显德沃金在本书中所做的规范性努力,二是试图传达民主在此仍旧可能的决心。

读者或许会问,这个“在此”究竟指的是美国还是台湾?台湾学者何以有如此胆量和信心将书名“偷梁换柱”,认为真正的民主依旧是可能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德沃金在序言中有言:“虽然本书所举的例子与说明都发生在美国,不过,该书的主题依然历久弥新,且较不局限于单一国家的政治文化。”换言之,本书所讨论的主题在空间上是国际性的,在时间上也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时代,举凡经济成熟且文化多元的政治社会——包括新晋的民主政体,与正在严肃追求民主的社会,都必须直面人权的力量及本质、宗教在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政治的特点和形式这些议题,在各种激烈交锋的论点中杀出一条生路,并做出选择。

对于第二个问题,德沃金在结论中同样做出了正面的回答:“有没有可能为美国引入真实的民主?我之前提供了众多的理由来否定这个设问……但是我还是应该告诉你,我最后决定让自己保有一个也许是反常的乐观,因为我们国家有着这么多的善者与智者。”

当然,即便引入了真正的民主,也不意味着人们从此能够统一思想、集中心思、凝聚力量,确保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德沃金没有这么天真。在某种意义上,意见分歧乃至针锋相对原本是民主政治的题中之义,德沃金忧心的不是人们各自拥有纷繁芜杂的意见,而在于这些不同的意见被僵化为深刻敌对的意识形态话语,双方彼此憎恨,最终导致“美国人的政治生活里失去了正派且兼容并蓄的论辩(argument)”。

早在美国大选进入到红蓝不两立之前,台湾的民主政治就已陷入到了几近撕裂的境地。由于民进党把“选举政治”推向极致化,使得台湾政坛陷入一种球赛的氛围,看台上只有两种人,“不归蓝,则归绿”,虽然人人自认是中间选民,实则应和了传播理论的“第三人效果”:别人都立场偏颇,只有我不受影响。我们各自相信自己的相信,最后,却只落得一个“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的结局。

如何走出投票式民主所造成的选举政治泥沼,让民主重新恢复生机,这是德沃金在该书中为自己所设下的任务。对于德沃金而言,有一点是不言而喻的:除非相互敌对的政治团体能够找到彼此共享的最为基本的政治原则,否则真正的论辩就不复可能,而民主政治也只能滑向多数暴政的深渊。

为此德沃金提出所谓的“人类尊严的二原则”。第一条是“内在价值原则”:“主张每个人的生活都拥有某种特殊的客观价值。这种价值关乎一个人生命中的潜能。一旦生命启程,它将如何进行就是至关重要的。当生活获得成功并且其潜能得到实现那就是好的,当生活失败且潜能被浪费了那就是坏的。”

第二条原则是“个人责任原则”:“主张每个人都对实现其自身生活的成功负有特殊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自行判断何种人生对于他自己而言是成功的人生责任。”在人的一生中,或许受到各种各样的外界影响,如来自家长、宗教领袖、经典文献、传统文化、世俗道德,但无论如何,都“必须是自己的决定,必须反映出个人深思熟虑后的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个人对自己生命应如何履行的神圣责任”。

在《理想国》里,苏格拉底与主张“强权即正义”的诡辩家色拉叙马霍斯辩论时,为这个星球上曾经存在过和将要存在的所有人提出了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一个人应该如何生活?”在我看来,德沃金的人类尊严二原则正是对这个问题所作的正面答复。

德沃金认为,“分散在政治光谱各个位置的美国人,几乎都同意我所描述的人性尊严概念而没有例外”。只要民主社会的各派认同这两条原则,那就意味着他们共享了一个足够厚的基础,并有可能在此前提下进行理性的论辩。

为演示这一可能性,德沃金从人类尊严二原则出发,分别对“恐怖主义与人权”、“宗教与尊严”、“税制与正当性”这三个论题展开巨细无遗的分析。限于篇幅我们无法一一探讨,仅以人权为例,按照德沃金的观点,天赋人权就不再是一个植根于西方基督教传统以及现代性之中的特殊价值,而是建基于这两条人类尊严原则之上的普适价值,人权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它维护和发展了人类尊严二原则。

民主在此可能吗?虽然这个追问针对的是彼时彼刻的美国,但对于此时此地的中国人同样有着深刻的切肤之感。晚近以来,知识界在讨论民主问题时越来越呈现出两条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要么说民主是个好东西,要么说民主是个坏东西。此种非黑即白的小孩子拌嘴模式正落入到德沃金所说的最坏的政治话语模式——它最终导致健康而有活力的政治论辩不复可能!

改变这一局面的机会仍旧在于寻找一个绝大多数中国人都共同接受的基本政治原则,德沃金的人类尊严二原则能当此重任吗?

无独有偶,温家宝总理最近接受CNN记者专访时所提出的四点政治愿望——“要让每一个中国人活得幸福而有尊严;让人民感到安全有保障;让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让每个人对未来有信心”——与德沃金人类尊严二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可谓不谋而合。

虽然极少数国人拥有无限发达的联想能力,看到民主、自由、人权就想起普适价值,看到普适价值就想起西方霸权,看到西方霸权就想起1840年以来我们遭受过的无数屈辱和苦难,就会满腔热血地想到中国崛起,然后就一路顺理成章滑到中国可以说不,中国不高兴……

但至少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无论他们身处政治光谱的哪一部分,无论在内心倾心何种学派哪个主义,至少在表面上都没有彻底否定或者放弃启蒙运动以来的各种基本价值,这意味着我们仍旧可以基于这些基本的政治价值进行合理的论辩和博弈。而德沃金所倡导的“人类尊严二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力图尽其可能地摆脱意识形态之争的束缚,将政治制度的选择还原到最为基本的伦理学诉求之上,也即那个永恒的苏格拉底问题:“一个人应该如何生活?”

1831年,年仅26岁的法国贵族托克维尔游历方兴未艾的美国,以激动和惊叹的心情写下巨著Democracy in America,这本书的中译名为《美国的民主》,有趣的是,台湾版的翻译再次改写了译名——《民主在美国》,为此甘阳先生在序言中这样解释改译的理由:“由于中文的‘的’字的所有格性格,这个译名容易导致误解,即以为此书主要是关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等,这就大大模糊了托克维尔此书的主旨是关于‘民主’的普遍性问题。……这本书要表述的只有‘一个思想’,这就是:‘在全世界范围,民主都在不可抗拒地普遍来临’。……‘并非仅关于美国,而是与全世界相关;并非关乎一个民族,而是关乎全人类。’”

正如甘阳所言,托克维尔不是一个“民主万能论者”,他在写作《民主在美国》时怀有一种双重目的,“即希望那些拥护民主的人不要把民主想得那么美好,而那些反对民主的人不要把民主想得那么可怕,如果,‘前者少一些狂热,后者少一些抵制,那么社会或许可以更和平地走向它必然要抵达的命运终点。’”

其实托克维尔的这个教诲并不新鲜,它早已隐含在古典哲人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中,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说得非常清楚,存在着三种好政体:最好的是君主制,较好的是贵族制,最后是共和制。与此相对应的是三种蜕变形式的坏政体,君主制的蜕变形式是僭主制,这是最坏的政体,因为“最好的反面就是最坏的”。贵族制的变体是寡头制,共和制的变体是民主制,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三种坏政体中,民主制是最不坏的那一个。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说法让我们不由得设想假定政体的蜕变是必然的,岂不恰恰证明了托克维尔的那个观点——民主制是人类社会必然要抵达的那个终点?

民主或许不是个好东西,但民主也一定不是那个最坏的东西。事实上,民主作为一种政治设计,它的优点之一就是坦诚面对“人性是不完善的”这样一个事实。保罗•伍德鲁夫说:“你无法通过杀死民主的辩护者来杀死民主,但是你可以通过坚持至善,坚持反对一切人性的和有瑕疵的东西来杀死民主。”这几乎是所有反民主者共享的一个逻辑。柏拉图这个最著名的反民主者虽然正确地看到了民主的脆弱性,但却错误地迷信了人性中的神性。对此,尼布尔的这句话适足可以用来回应柏拉图:“人具有正义的能力,使民主成为可能;人具有不正义的倾向,使民主成为必要。”

没错,民主不仅是必要的,民主也是可能的!

(2011 年)

《你永远都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