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改革旗务和处理满汉矛盾

第一节 下五旗私属关系的终结

努尔哈赤创建八旗制度,由子侄分任各旗旗主,旗主与旗下有严格的主从关系,皇帝要调发旗下人员,必须通过旗主。旗下隶属于旗主,同皇帝是间接关系,也就是说旗下有两个主人,即旗主和皇帝。各旗内亲王、贝勒、公是世袭的,他们世代掌管所在旗。这样在对待旗民的统治上,皇帝要直接掌管旗民,加强皇权,旗主要维持对旗下的所有权,因而产生皇权与旗主权的矛盾。自清太宗起的清朝前几代皇帝都谋求削弱旗主的权力,太宗、顺治两朝使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成为上三旗,由天子自将,于是剩下其他五旗,即下五旗旗主问题。康熙在统治后期,派皇七子胤祐管理满洲、蒙古、汉军正蓝旗三旗旗务。当今皇帝的儿子到下五旗中作管主,代替原来的旗主,实际上削弱了旗主的权力。所以雍正以前,八旗旗主势力逐渐衰微,已无力与皇权抗衡,但是他们还拥有一部分权力,影响着皇权在八旗中的进一步行使。

雍正继位初年,承袭乃父遗策,任用亲信弟兄和王公管理旗务,如以康亲王崇安管理正蓝旗三旗事务,皇十七弟果郡王允礼管理镶红旗事。他在对管主的使用中,发现它和皇帝及八旗内官员的矛盾,管旗务的诸王因身份崇高,还是影响皇帝对旗民的直接统治,而管主同都统等官员职权难分,往往互相摩擦,对于“公事,亦未免耽误”,雍正遂于六年(1728年)减少管主,取消崇安、锡保及信郡王德昭等的管理旗务。七年(1729年),雍正“命庄亲王允禄管理镶白旗满洲都统”,九年(1731年),改“命庄亲王允禄管理正红旗满洲都统事务”,十年(1732年),用平郡王福彭“管理镶蓝旗满洲都统事务”。允禄、福彭是管理都统事务,与管旗务大不相同,管旗务是八旗都统的太上皇,是管主,都统得唯命是从,管理都统事务,本身相当于都统,或是兼职都统。都统是所谓掌“八旗之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以赞上理旗务”。是八旗的军政长官,是一种职务,由皇帝临时任命,不能世袭,与所在旗的旗民是官民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允禄是雍正第十六弟,又以亲王身份管都统事,他已不是管主,降为一旗长官了,而这不是他个人的荣辱问题,因为他长期受雍正信任,后来为乾隆顾命大臣之一,他的出任管理都统事务,表明皇子、亲王在八旗中地位的降低,表明管主的被取消。至此,清代管理八旗事务人员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旗主——管主——宗室贵族管理都统事务,每一次的变化,都是旗内主从关系的削弱,下五旗的负责人,即长官不再具有原先的旗内自主权,皇帝将它剥夺净尽了。这个三部曲是皇权在八旗内(主要是下五旗)强化的过程,雍正的宗室贵胄管理都统事的办法,则是它的终结。这是八旗制度内皇权、旗主权消长过程的主线,围绕着它,雍正还采取了许多相应措施。

八旗都统,清文为“固山额真”,印信即以此为文,“额真”,满语意为“主”。雍正元年(1723年),给事中硕塞条奏:“额真二字,所关甚巨,非臣下所可滥用”,请加改定。雍正为正名分,崇君主,接受他的建议,命将“固山额真”改为“固山昂邦”,意为总管,即汉文的都统,又将“伊都额真”改为“伊都章京”,意为领班。臣下不能称为“主”,只能尊奉一个主人——皇帝。“固山额真”,是努尔哈赤建旗时的老名称,后来的都统早已不复是旗主的意思,至此,雍正又在文字上加以改变,从意识形态上革除旗主的痕迹,从而也标志旗主权力的实际消失。

旗员的官缺,向分旗缺、翼缺、公缺数种。旗缺,是某一官职例由某旗人员充任;八旗又分左右两翼,翼缺是专属于某一翼的人员的官缺;公缺是所有八旗人员的。旗缺、翼缺只在某旗某翼内进行拣选,旗主、管主可以把持这些缺位,也使得各旗之人具有向心力,团结自固,但在八个旗内,各旗人才不一,因而有的旗升转较快,有的则较迟滞,也不公平。这一问题,康熙初年即着手解决,八年(1669年)、十年(1671年),分别将各部堂主事、郎中改为公缺,通同论俸升转,但员外郎、主事仍按旗升转。雍正六年(1728年),以铨法划一为理由,将原属于旗缺、翼缺的各部员外郎、主事、内阁中书、监察御史、给事中、工部造库郎中,一律改为公缺。既解决铨法的不公平,亦不使旗主、管主干预旗缺中任何一部分旗员的任用。对八旗内部缺分的补授,雍正亦行更改,原来下五旗王公所谓公中佐领之缺,只在该王属下拣选,八年(1730年),雍正认为这样做不易得到合适的人,命于该旗中拣选官员引见补授,若该王属下之人可用的当然也可以拣选。企图使诸王所用人员尽量少同他有密切关系。

佐领是八旗基层牛录的主官,职位虽不甚高,但地位重要,特别是原管佐领(勋旧佐领),系清朝开国时期率族众归来的,被编为牛录,佐领在一个家族世袭,也即使它永远掌握这个基层组织。世管佐领,也是早期投入后金政权的部众,佐领也是世袭。雍正于四年(1726年)二月说,他们中年幼的,愚昧的,衰老不能办事的,只给佐领的俸禄,不许管理事务,其事另选择该旗大臣官员兼理。这就等于取消了原管佐领、世管佐领的世袭罔替。可见雍正对八旗各级主人下手,褫夺他们的统治权。

对于王公与属下的关系,雍正作了许多规定。元年(1723年),禁止王公在所属佐领内滥派差役,只许挑选人员充任护卫、散骑郎、典仪、亲军校、亲军,不许兼管家务,若用作包衣官职,或令跟随子侄,都要列名请旨,并且要知会该旗都统,由都统复奏。若属下犯罪,王公要奏闻,交刑部处理,雍正说:“不请旨,断不可也”。这是说王公对属人没有任意使用权和处罚权。二年(1724年),雍正不许下五旗王公听信谗言,将属下妄加残害,或借端送刑部治罪,若有此种情况,则将这些被害者撤离原主门下。同时规定,王公属下有被问罪发遣的,不许发往该王公打牲处所,免得他们发生联系,私自回到该王公门上。政府惩治王公属下,不容原主包庇,王公迫害其属下,政府不容其肆恶,这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即不许王公与属下有不正常关系。同年,更定王公拥有的护军、领催、马甲数,亲王为护军、领催40名,马甲160名;郡王护军、领催30名,马甲120名;贝勒护军、领催16名,马甲80名;贝子护军、领催16名,马甲64名;镇国公护军、领催12名,马甲48名;辅国公护军、领催8名,马甲32名,比原来的数目减少了。同年还下令,诸王所属佐领,凡移出的,其内人员不得再与旧主往来,否则从重治罪,使王公对旧部不能发挥影响。

雍正特别不许王公勒掯属下,元年(1723年),他说五旗诸王不体恤门下人在外省做司道府县官的,向他们分外勒取,或纵容门下管事人员肆意贪求,为除此弊,他允许该等官员封章密揭。次年,他发现公爵星尼向属人王承勋勒取几千两银子,为此特发上谕,说星尼才是公爵,而王承勋不过是州县官,就要这么多银子,若主人是王府,属人为地方大员,则不知要多少了。他就此事警告王公,若不悛改,“必将五旗王府佐领下人一概裁撤,永不叙用”。十一年(1733年),太原知府刘崇元告发他的佐领李永安,在其回京时,李永安到他家索去银子一百二十两及马匹、衣物,后李永安又派人到他任所,勒取骡头、潞绸,还要三二百两银子。雍正下令对李永安严行查处。

削弱八旗王公与属下的私属关系,在雍正初年有特殊意义。雍正严禁诸王滥役属人时说:早先诸王对属下尚知恩抚,而“朕之兄弟,分给包衣佐领之人既少,而差役复多,其余诸王亦从而效之”。他把诸兄弟视作罪魁,借此整饬,收回王公任用属人的权力,所以这是他打击宗室朋党的一个内容。他把严禁王公勒索旗下,纳入了清查钱粮、打击贪赃、肃清吏治的措施之中。他指责王公的勒逼造成旗下官员的贪赃:“该员竭蹷馈送,不能洁己自好,凡亏空公帑,罹罪罢黜者多由于此”。可见他在继位之初,急急忙忙地改革旗务,是同打击朋党、整顿吏治紧密结合。

二年(1724年),雍正下令设立宗学,为八旗的左右两翼各立一学,招收宗室子弟学习,每学设正教长、副教长,由翰林院编修、检讨充任。宗学招收宗室子弟,学习满文、汉文,演习骑射,由政府按月发给银米、纸笔。每年雍正派大臣去考试,进行奖励和惩罚。七年(1729年),雍正因宗学不能容纳觉罗子弟,特于各旗设立觉罗学,令觉罗子弟读书学射。此外,雍正还设立咸安宫八旗官学,选择八旗子弟中俊秀者入学,内务府包衣佐领的景山官学中的优秀者亦可入选。雍正对他兴办宗学的原因作过说明,他认为宗室中人各怀私心,互相倾轧,把骨肉视为仇敌,更有甚者,“要结朋党,专事钻营”;还有一种人骄奢淫侈,荡尽产业,也是不肖子孙。为改变这种风习,要作许多工作,但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以事挽救——“急筹保全之道,若非立学设教,鼓舞作兴,循循善诱,安能使之改过迁善,望其有诫”。他又说:“必教以典礼伦常及治生之计,俾各好善恶恶,崇俭戒奢,方可谓教育有成”。他把办宗学与削夺诸王权力、宗室朋党同时进行,以巩固他在政治上的胜利。

第二节 试图解决八旗生计问题

清朝入关之初,八旗人口微少,他们为官作宦,当兵吃粮,又有旗地可以耕作,不存在生计问题,但时间稍长,如到雍正继位,已八十年了,这时人口增殖甚多,而官职缺额和兵额都有限量,旗地没有增加,除了上述职业以外,清政府又不允许他们自谋生活出路,因此出现了新添人口的生活问题,此外旗人因长期脱离生产,出现生活上追逐奢华的问题。二年(1724年),雍正向八旗官员和民人说:

尔等家世武功,业在骑射,近多慕为文职,渐至武备废弛;而由文途进身者,又只侥幸成名,不能苦心向学,玩日愒时,迄无所就;平居积习,尤以奢侈相尚,居室用器,衣服饮馔,无不备极纷华,争夸靡丽,甚且沉湎梨园,遨游博肆,不念从前积累之维艰,不顾向后日用之难继,任意糜费,取快目前,彼此效尤,其害莫甚。

他敏锐地看到旗人逐渐丢掉尚武精神,向追求生活享乐方面发展。对后一方面感受尤深,他知京中一部分旗人以酗酒、赌博、赴园馆、斗鸡、鹑、蟋蟀为事,京外他去过盛京,见旗人以“演戏、饮酒为事”,以至城中酒肆多得不得了。他还知道,有的旗人的享乐,靠着变卖家产和钱粮来维持,他说他们“多有以口腹之故而鬻卖房产者,即如每饭必欲食酒,将一月所得钱粮,不过多食肉数次,即罄尽矣。又将每季米石,不思存储备用,违背禁令,以贱价尽行粜卖”。

雍正针对一些旗人糜费和不善治生的问题,采取种种措施维持旗人的生活,希望他的国家的根本——八旗军不致为生活问题而动摇。

雍正告诫旗人“量入为出,谋百年之生计”。他严厉禁止旗人分外享乐,元年(1723年),不许旗人酗酒、斗鸡,重定公侯及八旗军民婚丧仪制,让旗人崇尚节俭是重要的原因。到十二年(1734年),他就此事说:“近闻八旗人等仍有未改陋习,以夸多斗靡相尚者”,因命八旗都统务必加强教育。这些禁令,主要是进行教育,收效自不会多,即如变卖禄米,仍是司空见惯之事。五年(1727年),顺承郡王锡保报告,贾富成私自偷买旗军甲米,又向旗人放高利贷,雍正命他加以追查,将所买甲米及高利贷本利银追出,赏给破获此案的官兵。他感到一个一个追查不是根绝旗丁出卖禄米的办法,于六年(1728年)令在京仓附近设立八旗米局24个,即满、蒙、汉军每旗一个,在通州仓附近按八旗左右两翼,设立米局两处,每局都派有专官,稽查禄米的买卖。这是限制旗人的糜费,以便量入为出。

雍正为增加旗人的收入,实行优恤政策。元年(1723年),发内帑银80万两,分给各旗,作为官兵婚嫁丧葬的费用,于是规定护军校、骁骑校等婚事给银十两,丧葬给银20两,马甲、步军等给银递减。这是临时性的补助,对八旗生活帮助有限。

旗人繁衍了,而八旗兵额是固定的,所以出现很多余丁,没有职业,生活无着。雍正想扩大兵额,但又受政府财力的限制,就略为增加兵数,令从满、蒙、汉军中选取4800人为养育兵,每一旗满、蒙、汉军分配六百名,其中满洲460名,蒙古60名,汉军80名。每一个满洲、蒙古养育兵每月关饷银3两,汉军每月也应为3两,但实给2两,多余的饷银给额外增加的养育兵,这样汉军每旗又可增添40人,这次总计添加养育兵5120人。同年,雍正又特别增长汉军额数,把汉军265个佐领又二个半佐领,扩充为270个佐领,兵额从17528名,增至2万名。适当增加八旗兵额,雍正坚持了这项政策。九年(1731年),西安将军秦布奏称,他所管辖官兵定额8000名,然因户口繁盛,旗丁已近4万人,因请在余丁中挑选1000名当差,每月仅给饷银1两、米3斗,雍正批准了他的要求。就此,他考虑到驻防各地的八旗情况相类似,因命其他驻防地也扩大兵额,挑选余丁充任。

八旗庄田是公田,旗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是时间长了,实际上成了所有者,因而能将所使用的旗地典当或出售,当然这是不合法的。七年(1729年),雍正过问这类事情,他考虑典卖旗地之事相沿已久,不便依法惩治,又不能不处理而任其发展,因此命各旗查明典卖情况,动支内库银按原价赎回,留在旗内,限原业主一年之内取赎,过限不赎,准本旗及别旗人照原价购买。十二年(1734年),命清查直隶旗地。他力图保持旗人产业,不令流落八旗之外。

限制出卖甲米和旗地,是消极的防范措施,雍正还着眼于发展旗人生产,即位之初,就兴办热河屯垦。元年(1723年)六月命于热河、喀喇和屯、桦榆沟三处屯田,从京城满洲、蒙古八旗中择取没有产业的旗丁八百名前往,编设佐领,另设总管从事经理。十一年(1733年),命喜峰口驻防兵屯田,每名给地150亩,菜园四分,照民田例交税,税银留充兵饷。

雍正下力搞的是八旗井田。孟子讲的井田制,二千年间,真正试行者是雍正。二年(1724年),他批准户部侍郎塞德的建议,设立井田,令拨京南霸州、永清、固安、新城等县官田200多顷,作为井田,在京城八旗内,选择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没有产业的人员前往耕种,按照孟子所说的井田制精神,每户授给100亩为私田,十二亩半为公田,八家共有公田100亩,又给每户十二亩半作室庐场圃之用,官给盖房屋,按人口分配。另给每户发银50两,购置耕牛、农具、种子。私田收入归井田户,公田收成,在三年后全部交公。为办理此事,设置井田管理处,派建议人塞德前往料理。实行以后,愿去的人很少。五年(1727年),雍正说:那些没有产业,游手好闲的旗人,依靠亲戚为生,使好人受累,而他们却能为非作恶,遂强迫他们迁往井田处耕种,那些犯了枷号鞭责罪的革退八旗官兵,也罚往耕种。以后,又把侍郎哲暹、尚书石文焯等先后发往井田处效力。由于所去旗人多“非安分食力之人”,不仅不好好从事生产,反而偷卖官牛,私自出租井田。管理官员又将井田分成等第,徇私调换,干没公田租课。种种情弊,不断发生。乾隆继位就把井田改为屯田,不愿屯田的井田户撤回京中原旗,留下田房交地方官出租,愿意留下屯种的,按地亩完纳钱粮。雍正试行井田制十年,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关于井田制,议论者多,然都不敢贸然实行。康熙年间亦有议行的,康熙说井田法好是好,但形势已不允许它实行了,“后世有欲于旷闲之壤仿古行井田之法者,不惟无补于民,正恐益滋烦扰。天下事兴一利不如去一弊之为愈,增一事不如省一事之为得也”。雍正不怕多事,他宣布:“特开井田,以为八旗养赡之地”,希望它能解决八旗的生计,滋扰之弊,在所不计。但是,他的认识不符合于客观实际。第一,一部分旗人因长期脱离生产,成为寄生虫,要他们改变习性和生活习惯,不是一般的行政命令所能做到的,所以用他们实行井田制,他们就只能破坏而不能建设。第二,实行井田制不是一个孤立的简单的事情,它同土地所有制、政治制度、赋税制度等相关,在地主土地私有制已流行千百年后,没有经历社会革命,实行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井田制,即使在一片国有地上实行,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包围下,它也不可能长期存在,必然会出现将井田私租出卖的现象,如此,井田怎能维持!第三,纵令雍正的井田法得以长期维持,垦田不过二百余顷,户民不过约二百家,人、田均极少,而要想扩大,政府给田、房、开垦费就要增多,也是力量所难达到的,这就是说井田很难大规模发展。那样的小规模进行,根本解决不了旗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因此,雍正实行井田制,虽力求解决旗人生计问题,勇于实践,但以主观代替客观,盲目实践,失败也是理所当然的。

雍正晚年谋图扩大旗人的生产地区,令人往黑龙江、宁古塔等处调查,规划分拨旗人前往居住耕种,正当就绪之时,由于他的故世而没能实行。

在八旗人员逐渐地脱离生产、追逐享乐、生活窘迫的现实面前,雍正力图挽救危机,劝诫他们节俭,为他们堵塞钱财漏洞,又希望用发展生产增加他们的财源。他的种种努力收效甚微,没有阻止得了旗人的腐化趋势,旗人的生计问题依然存在。他以后,问题更趋严重。这是清朝一代的问题。清朝对八旗用养起来的办法,使他们渐渐成为寄生者,渐渐成为废人,这个基本政策不改变,旗人的问题根本解决不了。雍正希望发展旗人的生产,是有识之见,但没有从根本上变更对旗人的方针,所以就不可能改变旗人的状况。

第三节 满汉关系的调处

在曾静案一节提到雍正反对华夷之辨,强调满族统治的合理性,至于满汉关系,他还有具体的处理办法。

一、为明朝皇帝立嗣

反满复明思想,自清朝入关后,就在一部分汉人中流行着,有的人积极实践,故而朱三太子事件不断出现。

崇祯有七个儿子,第二、五、六、七四子都殇逝,长子朱慈烺立为皇太子,三子朱慈炯为周皇后所生,封为定王,四子慈炤生母为田贵妃,受封永王。李自成进北京,获朱慈烺,封之为宋王,得朱慈炯,封为宅安公,朱慈炤下落不明。李自成退出北京,朱慈烺和朱慈炯兄弟也不知存亡去向,可是不久有人自称是故太子朱慈烺投奔南京福王政权,因真伪莫辨,被朱由崧囚禁。据《明史》记载,该人为明驸马都尉王昺之孙王之明,迨清军至南京,乃投降清朝。至此,崇祯的长子已不为人所注意,他的遗胤最尊贵的就是第三子朱慈炯了。因为此人不知所终,汉人正好利用他的名号反清。康熙十二年(1673年),京城有人称朱三太子,记载说他叫杨起隆,又叫朱慈璊,他草创政权,建年号广德,封了大学士、军师、总督、提督、齐肩王、护驾指挥、黄门官等官,联系郑成功部下降清将领,准备在首都起兵,被人告发,“朱三太子”逃亡,其妻马氏及齐肩王等被捕。此后,有人诈称杨起隆,也即诈称朱三太子,在陕西造反,被抚远大将军图海拿获,于十九年(1680年)解至北京遇害。与杨起隆活动的同时,蔡寅在福建称“朱三太子”,组织数万人,与在台湾的郑经联合,攻打清朝的漳州,被清朝海澄公黄芳世打败。有个明朝后裔叫朱慈焕,赘于浙江余姚县胡家,生有六子,本人流浪四方,教书为生,化名何諴、王士元。清朝政府对他有所察觉,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将他的三个儿子拿获下湖州长兴县监狱。其时,在宁波、绍兴等府,有张念一(张廿一、张君玉)、张念二(张廿二、张君锡)、施尔远等人从事反清活动,尊奉朱慈焕为朱三太子,四十六年(1707年)十一月,清军对他们围剿,他们打败官军,进入四明山中的大岚山坚守,次年初失败。在苏州,有一念和尚,也声称尊奉朱三太子(慈焕),秘密组织群众,当清军围攻张念一时,他们竖起大明旗号,头裹红布,抢劫太仓州典铺,声言攻打州仓库,当即被州官镇压。江南、浙江两案发生后,康熙派遣侍郎穆丹到杭州审查,张廿一、张廿二、朱慈焕、一念和尚先后在苏州、山东、吴江等地被逮捕。康熙以朱三父子为首恶,将他们杀害。又据吴振棫记载,江南有金和尚,诈称崇祯第四子永王朱慈炤是朱三太子,将之拥立,聚众于太湖,准备在康熙南巡时起事,活捉康熙,届时发炮不响,遂为清军破获。康熙最后一次南巡是在四十六年春天,吴振棫所记,与一念和尚的活动在同时同地,但情节又有所不同,因此尚难于断定为一件事。如果金和尚就是一念和尚,则他的活动计划是较庞大的。

《雍正传》